商业利益OR职业伦理?从我的年金险退保经历说起

商业利益OR职业伦理?从我的年金险退保经历说起

商业利益OR职业伦理?

今天,我把老人投的”X享至尊”年金险全额退保了。

从2月初到现在,一个月的时间里,老人几乎都是在焦虑中度过的。多少次的懊悔和自责,多少个夜晚的辗转难眠,终于结束了。

今天,老人解脱了。

人人都需要保险,但再好的保险产品也不能适合所有人。合适的保险只有卖给适合的人才是积德行善,再好的保险卖给不适合的人可能就是冬扇夏炉,如果再加上误导、哄骗的套路把不适合的保险卖给老年人那简直就是谋财害命。

商业利益OR职业伦理?从我的年金险退保经历说起

职业伦理之反思

不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对任何领域的专业从业者来说,都是幸运的。我们在某一领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优势或信息优势。这些优势固然是安身立命的根本,但我们在谋取利益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坚守基本的职业伦理?我们是不是应该告诉别人:什么是他/她需要的?什么是他/她不需要的?我们是不是应该帮助别人分清利弊以便他/她审慎作出抉择?

我对保险没有偏见。相反地,我很认同保险所具有的避险和保障功能。我坚定认为人人都需要一份医疗险,它可以帮助我们在艰难之际仍然能保持从容和体面。我有同学、朋友也是保险从业者,我们彼此见证成长,分享职业体验。他们为人诚恳,善于学习,专业扎实,他们才是保险从业者的主流和未来。

有善良加持,专业之路才能行稳致远。

与大家共勉。

商业利益OR职业伦理?从我的年金险退保经历说起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P.S.《保险消费投诉材料》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同样受到年金保险销售误导的朋友有所帮助。

关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XXX以欺骗、误导、夸大收益、虚假承诺等违法方式销售年金保险的投诉材料

投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X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联系电话:

投诉请求:

请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及其销售人员XXX以欺骗、误导、夸大收益、虚假承诺等违法方式销售年金保险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被投诉人退还首期全部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主要事实部分。

2017年5月19日,投诉人经XX人寿销售人员介绍投保了被投诉人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或”XX人寿青岛公司”)的”X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称”X福至尊”)。

同时,投诉人投保了X福至尊年金险的连结产品XX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以及XX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其中,XX鑫万能险惠享版保单中”特别约定”:本合同允许在该保险单生效犹豫期过后追加保险费作为账户金额。于是,投诉人在2018年8月份之前先后向万能险惠享版账户中追加了保费共计X万元。经向XX人寿官方网站查询,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月止,XX鑫万能险惠享版折合年结算利率在4.6%—3.7%之间。

因XX人寿原销售人员工作变动,2019年开始由销售人员XXX接手投诉人的客服工作。2019年年底,XXX反复劝说投诉人将原XX鑫万能险惠享版中的资金转移到XX人寿开门红新账户中可以立即享受年化5.3%的利息,并且新账户附有保费豁免功能即投诉人在保险期间患有重疾可以豁免后期保费。自2020年2月10日开始,投诉人委托家人先后多次拨打XX人寿客服电话咨询并向XX人寿XX支公司电话查询,投诉人了解到销售人员XXX所谓的新账户即XX人寿2020年开门红产品”X享至尊”,年交保费5万元,共交三年,首期保费5万元已经于2019年12月31日从投诉人原XX鑫万能险惠享版中扣除。经网上检索有关X享产品介绍,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开始,XX人寿按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年金。

投诉人在了解到X享至尊产品的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XXX所介绍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别之后,投诉人委托家人多次向XX人寿电话投诉,要求退还首期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但至今未果。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主要理由部分。

投诉人认为,XX人寿销售人员XXX作为一名有着十五六年经验的保险从业人员,在向投诉人销售产品时存在欺骗、误导、夸大收益、虚假承诺等违法行为,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销售产品时向投诉人作出的有关”把XX鑫万能险惠享版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新账户之日起即可获得5.3%的利息”的介绍显属欺骗、误导、夸大收益。XXX的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保险利益。

首先,XXX所称的”转存到新账户”实际是让投诉人投保了新的保险产品X享至尊。“转存”的概念是资金从此账户到彼账户,但无论在哪个账户上资金都归投诉人所有,而事实上,投诉人从原账户转出来的5万元资金并不仅仅是账户的变动,而是用来支付X享至尊产品的首期保费,该5万元已经不归投诉人所有了,而是成为了XX人寿的保费收入。XXX在与投诉人家人电话沟通的过程中也多次强调了只是将原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新的账户从而可以获得5.3%利息,刻意隐瞒了所谓”转存”实际上是支付X享至尊产品保费的事实。

其次,XXX所称的”从投诉人XX鑫万能险惠享版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新账户之日起即可获得5.3%的利息”显属欺骗、误导。投诉人经多次咨询XX人寿以及网上查询有关X享至尊产品信息,投诉人在前三年每年应交保费5万元,三年保费共计15万元。而保险公司是从满五个保险年度开始即从第六年开始至第十年每年返还年保费的60%(3万元)。也就是说,投诉人在交纳前三年保费共计15万元之后,自第六年开始才逐年返还3万元保费到万能账户中,计息的起始时间也是从第六年万能账户收到返还的3万元保费开始计算,而前五个保险年度内即使投诉人交足了15万元保费也是没有利息的。投诉人家人在与XXX电话沟通时多次对计息起始时间提出过质疑,但XXX每次都是信誓旦旦,坚称从扣除首期保费5万元之日起即开始按5.3%计息。并且,以第六年第一次返还3万元保费为例,虽然此时投诉人支付的保费金额为15万,但是万能账户的金额只有返还的保费3万元,即便结算利息能达到5.3%,其结算利息的本金部分也只有3万元而不是投诉人交纳的全部保费15万,很显然,XXX在销售时无论是在利息的起始时间还是在计息本金上存在明显的欺骗和误导。而对比一下投诉人投保的X福至尊产品,投诉人在连结的万能账户中资金自2018年追加之日即开始计息,从前后两款产品收益简单进行对比,XXX欺骗投诉人购买的X享至尊产品在收益上显著低于原X福至尊产品,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保险利益。

最后,XXX向投诉人宣称”X享至尊产品能够获得年利率5.3%的高息”明显属于欺骗、误导、夸大收益、虚假承诺的行为。经向XX人寿电话咨询了解,X享至尊同投诉人于2017年5月份投保的X福至尊产品一样保证年利率只有2.5%,XXX在销售产品时不仅未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产品收益,而且故意将收益夸大为5.3%,明显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并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明显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XXX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虚假承诺5.3%的利率严重违背执业操守,严重侵犯投诉人的知情权。

(二)XXX向投诉人销售X享至尊时作出的有关”如果投诉人在X享至尊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豁免后续保费”的介绍显属欺骗、误导、虚假承诺。

XXX在销售产品时为打消投诉人年龄已经超过65周岁、近年身体健康状况并不理想的顾虑,不惜编造X享至尊的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如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豁免后期保费的谎言,而经向XX人寿电话咨询,X享至尊作为年金险产品不属于享受重大疾病豁免保费的范围。XXX向投诉人宣称X享至尊享受”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并称该优势是投诉人之前投保的X福至尊产品所不具备的,其有关介绍属于虚假承诺,严重违反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范。

综合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内容可以看出,XXX在向投诉人销售保险产品时明显存在《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关”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及该指引第九条第一项”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的规定,XXX的销售行为应当认定为欺骗、误导、虚假承诺,请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主管部门依法对两被投诉人履行监管责任。

(三)两被投诉人违反保险业务流程,未依法依规向投诉人送达保险合同,更未告知犹豫期以及犹豫期内的权利等重要信息。

根据《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 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规定:送达回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提醒投保人检查装订成册的材料是否齐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是否有误;2、提醒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注明犹豫期从投保人签名确认收到保险单之日起算;3、提醒投保人要认真阅读条款等材料;4、出具投保人签收回执联。但是,两被投诉人未依法依规向投诉人送达保单,未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严重违反人身保险工作流程,侵犯了投诉人的知情权。

(四)XXX违反《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规定,其销售给投诉人的”X享至尊”保险产品明显超过了投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保费支出与投诉人的收入严重不相匹配。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投诉人为退休工人,每月退休收入仅为2000余元,投诉人于2017年5月20日投保的X福至尊年交保费12000元,现在加上XXX销售的X享至尊的年保费50000元,投诉人每年的保费支出为62000元,严重入不敷出。而投诉人在之前X福至尊连结万能账户中追加的保费是一生的积蓄剩余,如全部用来支付保费,必将使生活陷于困顿。投诉人今年已有65周岁,随着年龄增长,身体也必不如从前,更加需要有些积蓄以解燃眉之急。

保险的功能之一是帮助人们规避风险,是每个人都需要的避险工具,保险业及其善良从业者必将功德无量。但再好的保险产品也只有销售给适合的人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价值,而XXX只为一己私利,利用其掌握的保险专业优势,先后以欺骗、误导、夸大收益、虚假承诺的方式将明显超过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年迈老人,泯灭了基本的职业良心,也必将令保险业为之蒙羞。

综上,两被投诉人在销售X享至尊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误导、夸大收益、虚假承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如不加以惩戒,恐将引发更多人对保险的不信任。从利于保险行业长远发展计,从巩固保险善良从业者工作成果计,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计,投诉人特此请求贵单位对两被投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此 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

投诉人(签字):

2020年2月20日

附证据材料:

1、《保险合同》;

2、XX鑫万能险惠享版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月止折合年结算利率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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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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