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妻子的律师获取丈夫工资单信息违法?

印度妻子的律师获取丈夫工资单信息违法?

上周,笔者在浏览印度新闻时发现孟买高院10月22日作出了一项非常有意思的判决,判决认为有关丈夫工资细节的工资单信息不允许在妻子律师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中被披露。

印度妻子的律师获取丈夫工资单信息违法?

案件中,该妻子曾委托律师向在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的工程师丈夫诉请离婚并要求其支付抚养费(Maintenance),并根据《信息权利法案》(RTI)申请要求披露丈夫的工资详情,国家信息委员会接受了该信息披露的申请。而丈夫则认为信息委员会的该项命令侵害了其隐私权故向孟买高院提起诉讼。

妻子的律师辩称,有关工资单的信息的申请并非是为了探询丈夫的个人信息,而是为了代表妻子去了解丈夫的工资从而计算抚养费的金额。法院从两个方面驳回了妻子这方律师的观点:首先,从信息公开的申请函中,妻子的律师并未表明是接受妻子的委托代表其去申请工资单的信息公开,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其次,法院认为工资单显示了所得税的预扣缴情况,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等,具有个人化的特点(personal nature),这样的信息不可以根据《信息权利法案》进行申请揭露。但判决笔锋一转,进一步认为说,如果妻子向丈夫提起抚养费支付的诉讼,以自己名义去申请揭露相同的信息,情况则完全不同,因为该工资信息不再是丈夫自己的隐私资讯,而是被认定为丈夫和妻子共同体的隐私资讯,则妻子自然而然拥有了解获悉的权利。

从这个判决中,我们无法得知丈夫提起的诉讼是否为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一种策略,但我们显然可以窥见印度法院在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判断严谨性与程序正义的执着。以下,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讨论:

1 本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是否过当

本案中,笔者赞同法官对于工资单个人属性的认定。虽然该案中的丈夫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来源于公共财政,这与一般公民的工资主要由私营部门支付在性质上有所差异。但印度工资单明细通常会显示个人包括向所得税部门缴纳的税款,向银行的贷款的还款情况等等信息,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不应作为一般的政府信息可申请公开揭露。依笔者浅见,通过申请公开程序可公开的应为同一岗位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因不具有个人特殊性,应属于公民有权知情的信息。

而隐私权作为个人自由与个人尊严的内在部分,当然应该受到保护。然而笔者并不赞同法官认为律师去申请获知丈夫工资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的论断。本案中律师为计算抚养费而代表妻子去了解丈夫的经济状况,是基于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而非用于其他目的,其角色相当于是妻子的代理人,而非毫无关联的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是合法合理的。何况除特殊情况外,律师保守执业秘密既是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律师的义务,当事人涉及隐私的资讯更不会遭到泄露。而更值得寻思的是,法院认为如果是妻子为诉请抚养费自己去申请就不算侵犯丈夫隐私,因为这个工资单信息属于夫妻共同体信息。我们姑且认为妻子律师声称其已表明是获得妻子的授权后去搜集丈夫的资讯是有依据的(申请信息公开文件在网络上暂时没有找到),那么法院仅因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是妻子的律师还是妻子本人的差别,忽略了即便是妻子获取但实质上仍会需要向律师揭露的事实而拘泥于程序正义,似乎有些矫枉过正。

但无论如何,从这个案件中我们都可以观察到,印度政府及司法部门已经日渐重视对个人资讯和隐私的保护。

在信息全球化的当下,印度仍没有一部单独针对个人的数据保护法。而此前,印度宪法也未将个人的隐私权明文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直到去年,印度最高法院在审查Aadhaar计划的合宪性这个标志性的案件中,明确将个人隐私权视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须遵守一定的合理限制。而在历时将近一年的政府要求银行账户必须关联个人的Aadhaar的争议中,印度最高法院今年9月虽然依旧维护Addhaar计划合宪性,但在判决中在个人隐私和国家利益之间划开了一条界线。Aadhaar计划是印度政府最初作为有针对性地分配补贴的一种手段引入的,搜集了每个印度居民的生物特征信息。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不应强制要求公民将Aadhaar卡与银行账户做关联,尤其是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收到限制。但有意思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并非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事项均属于隐私权的固有部分,Aadhaar计划本身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需要考量是否具有合法目的且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显然,在与银行卡相关联的强制性要求法院认为无法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但法院认为Aadhaar计划有法律依据,且国家以此干涉行使权利(指隐私权和个人尊严)的性质与程度与寻求实现的目标(指为公民带来的福利保障)成比例。但亦有法官也在反对意见书中突出强调违反隐私的法律制裁系统的薄弱以及信息滥用的可能性,要求政府尽快制定“强有力的数据保护法”。

而从立法层面来看,印度2008年的《信息技术法》的修正法案第43A条及2011年信息技术(合理的安全做法和程序以及敏感的个人数据信息)规则仅列举了部分“个人的敏感资讯”,规定使用敏感的个人数据必须取得同意,并要求使用此类信息的公司必须制定隐私政策。值得期待的是,印度议会已提出了一项法案,建议将隐私纳入立法范围。这不是议会提出的第一份有关隐私的法案。不过,本条例草案与先前的条例草案有所不同,因为它旨在征得个人同意强制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该法案规定,个人将拥有修改或删除任何公共或私人数据库中个人数据的唯一权利和最终权利。在敏感和个人信息的背景下,该人必须明确和肯定地同意收集,使用,存储任何此类数据。由此可见,印度政府和立法部门更加注重对个人资讯隐私的保护,以因应印度快速增长的数字经济。

2本案背后印度妇女的财产权及其家庭角色

虽然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限以及律师在离婚申请抚养费的案件中的权限,但我认为本案背后更为本质的问题应该是印度妇女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印度妇女的财产权状况相当复杂,影响她们财产权的因素包括:她们的宗教信仰、她们所居住的地域、是否是部落民出身、婚姻状况、配偶健在与否、配偶过世之后有无子女以及是否改嫁等等。而除此之外,妇女财产权的确定还取决于财产的性质,即要看财产是家庭成员继承而来的还是夫妻共同劳动获得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等各类情况而定。也由于这样复杂的社会环境,长期以来,印度并没有全国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对妇女的财产权做出统一的规定。直到1956年,独立后的印度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部依据现代宪政精神而制定的印度教继承法。该继承法在前言中就开宗明义地提到将依据自由平等的宪政精神解决物权领域的种姓与性别不平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继承法的第14条明确宣布1937年物权法有关“妇女不得以无限所有者身份获得乃至掌握财产的权利”的规定无效,同时宣布自法案颁布之日起所有妇女的有限财产所有权自动转化为完全所有权。然而即便如此,有学者提出“虽然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案对于原有继承规则进行了革命性变革,但是在处理妇女财产权问题上依然存在不公平的状况,其中最大的不公平在于它对于女性共同继承人权利的最终实现所设置的重重障碍”。而同样因判例法体系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也会影响妇女财产权的实现。由于印度教继承法第14条表述的模糊性,法院为保障妇女的权利基本均采用了宪法所规定的“例外原则”,但是判决结果却是千差万别。

而在类似本案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妇女要去主张其财产权并不容易。与我们通常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有所不同,妻子往往需要举证证明特定财产为明确赠予给妻子的财产,或是注册登记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或是其单独继承所得,来主张其财产权。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在印度其实是比较薄弱的,女性一旦离婚,若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本就为数不多的抚养费。而争取抚养费,除了漫长的诉讼程序的消耗外,如何举证也成为很大的障碍。

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并非没有做出努力来让整个社会更加公平地对待妇女。然而,由于执法不严和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现实中歧视女性的行为依然存在。2004年,在人权组织和妇女团体的推动下,印度国会通过修正案废除了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第6条但书中的一系列规定,明确赋予了男女都享有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包括家族财产的经营权。但在现实中,这些法律规定显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无怪印度库元普大学社会学研究学院教授A.Ramegowda曾在其“Social Legal Perspective of Dowry”论文中提及说,印度的女性在印度社会中处于次等地位,在家庭中享有“零政治地位”。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印度妇女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职业妇女的比例也逐渐提高,甚至许多妇女开始摆脱枷锁,逐步走上政治舞台,今天的印度更有种种法律废除了种姓制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婚姻制度。但笔者希望,印度妇女的权利能够更进一步地落实,从文化和意识方面真正倡导男女平等和在实际生活中做到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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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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