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方与卖方是否应履行在房管局签字确认的网上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要点】

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房屋买卖双方网上签约,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沈某和安某协商关于沈某名下某小区21楼4层3门402号房屋的买卖事宜。2009年3月16日,沈某和安某的委托人刘某(安某之子)一同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填写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并签字。2009年3月17日,沈某和刘某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再次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该信息表为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申请表的内容,将相关信息进行了网上登记后,向双方出具的打印版信息表。该表中包括如下信息:出卖人沈某的个人身份信息、买受人安某的个人身份信息、交易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所有权证号、户型、房屋性质等)、房屋成交价款为399900元(其中包括定金1万元及定金支付的日期2009年3月17日,剩余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非贷款)。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还包括沈某、安某双方关于注销网上信息的约定:“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10日内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买方申请。”此后,安某用信用卡支付了房屋的遗产税11366.70元及契税3999元,沈某将本案房屋的电卡及供暖协议交于安某。此后,沈某认为房屋的出售价格过低,拒绝与安某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并欲注销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登记的网上信息。但根据双方网签的约定,只能由买方进行网上信息的注销,沈某无法单方进行网上信息的注销,故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协助沈某办理注销网签信息表的手续。

安某反诉称:要求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安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沈某赔偿我经济损失6万元。

房屋买方与卖方是否应履行在房管局签字确认的网上房屋买卖合同?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沈某与安某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沈某房价款三十九万九千九百元。三、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安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安某交付房屋。四、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某与安某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沈某还履行了部分附随义务,向安某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合同。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沈某以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为由,拒绝与安某签署书面合同,沈某的相关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沈某要求安某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安某要求按照网签确定的房款数额履行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安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安某反诉的其他损失一节,法院认为,由于安某支出的费用均是在房屋过户尚未确定前发生,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安某自行承担。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三十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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