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残何时鉴定比较合适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评定时机通常以“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及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作为确定标准,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损伤可能需要做诸如取出内固定物等二次手术的,在进行伤残鉴定前需要考虑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对伤残等级程度产生影响。如当事人未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不会对伤残等级确定产生影响,则应当准予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反之则不应准予对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准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决定前,应当向鉴定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咨询关于内固定物是否会对伤残等级鉴定产生影响的意见。

(2)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过早鉴定极易导致伤残鉴定等级低于实际等级,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常见的诸如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交通事故损伤。该类损伤极有可能出现并发症,进而影响到鉴定结论,因此对于此类似损伤,应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之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

(3)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在受害人出院质进行,此时由于受害人的治疗已经终结,而由人身损害造成的损伤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伤残级别逐渐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为将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后及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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