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操守的重要性

很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往往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律师(号称所谓的“大咖律师”),普遍认为大咖律师能力很强,很容易活动胜诉等。其实不然,很多大咖律师大多业务都比较繁忙,除了个别律师还能够参与具体业务案件中去外,大多情况都变我业务接单人,将具体业务转交授薪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操办,往往因为个别授薪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遵守执业操守或者业务能力有限造成的案件结果不如人意。我下面举几个亲自经历过的案件。

一、授薪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遵守执业操守。个别大咖律师的授薪律师、律师助理因为大咖律师的业务繁忙,每天都在重复的工作,而且经常经办案件直接对接人为大咖律师,再从大咖律师转述有关案件详细情况,难免会出现对案件具体的掌握出现错误。比如在一起65人群体性逾期交楼案件中,我代理开发商一方,在查阅全部证据材料时候发现部分业主对转租协议未签字,但经过充分论证,认为还是一并提交空白签字页或者甚至不提交,如对方律师发现再说。结果是对方大咖律师接到案件后,将该案件中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交楼确定表、转租协议等移交给经办律师,但未告知经办律师转租协议有部分业主未签名情况,导致经办律师在开庭时候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都给予确定,最终导致判决结果有利于我方,对方业主就该项损失约160多万元。

二、大咖律师接受代理案件后直至临开庭时才转交具体经办律师。

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方为某大咖律师在临开庭当日才转交案件材料给具体经办律师,经办律师看完案件组织案件材料并打印案件证据材料,导致开庭迟到一个小时,届时开庭主审法官非常生气,我方也按法律关于证据提交的时间进行提成异议,最后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中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对该经办律师在开庭进入辩论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以认可,直接视为该经办律师未提交证据,最后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利于当事人。

三、大咖律师在开庭前才阅案,准备不充分。

在一起合作协议纠纷案件中,我在开庭时候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证据能证明对方不是适格起诉主体,发现后我非常开心,直接当庭就向法官提出对方不是适格原告。当时对方才发现,庭后还积极找我磋商和解方案。经了解,案件的材料是对方的助理准备,只是未做区分有利和不利证据区分,加上该大咖律师未充分阅案,导致该大咖律师统统就向法院提交,该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院裁决驳回对方起诉。

综上所述,起诉当事人选择律师,除了看中业务能力外,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人品及案件的经办律师,选择合适自己的律师才是最重要的,并非律师知名度高即是好,最好在律师代理合同中明确具体代理的律师,这样可以减少个别大咖律师不遵守律师执业操守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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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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