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李某(男方)与曹某(女方)系夫妻关系,李某多年来在外打工挣钱,除去家庭日常开支及教育费用外,积攒了10万元。2017年7月,李某与曹某一起将10万元以李某为名存入银行,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保管银行卡,曹某保管银行卡密码,未经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支取。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曹某于2019 年2月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曹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将上述定期存款10万元转为活期存款,并支取了3万元。2019年3月,法院判决不准李某、曹某离婚。判决后,曹某又未与李某协商,支取余下大部分存款。2019年4月,李某发现后要求曹某返还支取的存款3万元及账户内余款7万元,将曹某诉至法院。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

问题描述

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或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因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在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单独处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是在与李某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期间,没有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支取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且数额已经明显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有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曹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

裁判结论:被告曹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擅自支取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5万元退还给原告李某。

释法析理

夫妻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即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夫妻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敬互爱。共同促进家庭幸福与和睦。具体到夫妻财产方面,表现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不论对财产贡献的大小,双方均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处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处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曹某与李某对上述共同存款10万元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可支取,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则应与对方达成一致。本案中,被告曹某取款的数额已经明显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在法院审理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取款的实际用途。并且,曹某的取款行为是在与原告李某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感情已经出现了危机,曹某没有将取款行为告知李某并协商取得一致,所以,曹某擅自处理共同存款的行为,有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曹某应当将擅自支取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5万元退还给原告李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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