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劳动法:常见的特殊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定位

2019劳动法:常见的特殊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定位

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用工现象,比如返聘退休的人继续在岗位上发挥余热,招聘在其他单位保留社保的人员等,这些用工关系属于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面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2019劳动法:常见的特殊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定位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下岗待岗人员;

(5)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6)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解释将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一般特殊劳动关系进行区分,对前者按劳务关系处理,后者按劳动关系处理。

2019劳动法:常见的特殊劳动关系及其法律定位

因此,企业在招用特殊员工时,注意区分其适用的法律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文丨刘立峰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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