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家暴,离婚后骚扰恐吓!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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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为正文

为充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20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正式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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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与法同行》特别邀请到

安康市妇联维权科科长——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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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熊英律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恒口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杨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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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家聚焦

《陕西省实施<反家暴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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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办法》的出台又经历了哪些历程呢?

石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目前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

二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三是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我省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反家暴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为此,省司法厅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妇联、西北政法大学专家组、省妇女研究会等单位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系统论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反家暴法》办法草案。

同时进一步完善,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列入《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和省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

之后又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调研、立法听证会、集中研讨修改会、和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最终形成了六章四十六条的《办法(草案)》,去年12月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今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推动更高水平平安陕西建设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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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法》里家庭暴力是怎样定义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熊律师:从条文的表述上来讲,我们讲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这种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是文本的描述。

那么,我想从三个角度来解读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它。

第一看主体,什么样的人之间发生这种事情?就是家庭成员。那么家庭成员一般具体是指哪些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些人之间发生的这种暴力行为,我们认为都是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特别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我们还有一个参照执行的条款,比如说相互有交互关系的、抚养关系的、寄养关系的,还有一个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同居关系中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这种情况我们也认为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是家庭暴力。

从行为角度上来看,一个是对人身实施的身体伤害,比如说我们刚才说的殴打、捆绑、残害是大家比较熟知的。还有一种精神方面的暴力行为,比如侮辱、谩骂、恐吓、骚扰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最后相当重要的一点是,家庭暴力行为是不是必须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换句话说,是不是我必须把你打到什么样子才算家庭暴力,或者必须把你侮辱到什么程度才算家庭暴力?不是的,只要有前面这些行为,都是我们这个《办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我们不要求有损害后果,我们是预防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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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是从哪些方面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熊律师:《办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将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列入家暴范畴;强调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家庭暴力的求助、处置及工作机制均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司法实践中弱势群体维权问题,使反家暴机制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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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一些现实危险的人来说,该怎样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杨庭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受害人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或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交任何申请费用。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写明具体的被申请人(家庭暴力实施者)、具体的请求、受害人遭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后)注意收集或保存证据,如骚扰或威胁短信、殴打视频、照片、电话录音、验伤报告、出警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令时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汉滨区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是:受害者有报警记录、打伤照片、短信微信记录、视频或者就诊记录中的一种就符合受理条件,当即立案、当即办理,并向被申请人(施暴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送达被申请人时候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实质的身体上的暴力,但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冷暴力,对物的暴力等,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受伤后果,我们也认为在精神上对申请人造成了伤害,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惩罚性的措施,即使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实施家庭暴力,也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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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办法》对于精神侵害的部分是如何来规定的?如何来判定受害者所遭受了某种程度的精神侵害

熊律师:《办法》对于精神损害依然是延续了《反家暴法》的这样的一个思路,在恐吓、谩骂的行为基础之上,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跟踪和骚扰。

我们的《反家暴法》和《办法》都遵循一个统一的原则,就是我们是预防为主,因此我们应明确一个观点,不是说一定要有某种程度的实际伤害,才算是家庭暴力,才能去求助的。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之前有个当事人离婚之后,前夫总是到她的住所、单位附近晃悠,远远的盯着她,前夫也没有打她,也没有言语上的攻击行为,那么你说她前夫对她造成了什么可见的具体身体伤害了吗?没有。造成心理伤害到什么程度?她没有办法证明,但因为离婚前丈夫对他曾经的暴力行为在她心理上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她心里就是特别害怕,可能对于她来说,这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要她必须去证明达到了一个什么伤害的程度,这其实是很难的,或者说没有办法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或标准。但是现在根据我们的《反家暴法》和我们本省的这一次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了相关细则后,当事人就完全可以在这种情形之下,选择报警,或者选择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还选择向社区、或本人的单位、或对方的单位去求助。

也就说,不需要特别关注造成伤害的程度,不要等到暴力的发生了才去求助,而是应该有危险来临就要及时求助。对单位、公安派出所、法院、妇联、社会公益组织等等这些单位,他们都能够给予你充分的以及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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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婷

编辑:凌晨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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