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独自工作照料家庭却被诉离婚!法院依新规判付经济补偿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长期在外留学的丈夫起诉离婚,努力工作养家和照顾幼子及患病婆婆的妻子孙娜(化名)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依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支持了孙娜的主张,最终酌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这起离婚纠纷中,赵勇(化名)和妻子孙娜(化名)是研究生同学,毕业工作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赵勇的母亲被查出患有甲状腺癌之后,来到北京就医治疗,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生活。赵勇在工作中遇到职业上升瓶颈,为了提升专业能力和学术背景,就决定裸辞,只身一人前往国外就读博士。在此期间,家里的经济开支和劳务均由孙娜负担。孙娜在国内一边要努力工作,一边还要照顾家里年幼的两个孩子和患病的婆婆。

赵勇长期在国外学习生活,由于时差原因,夫妻俩沟通交流较少,而赵勇也推迟了毕业,不愿意回国和家人共同生活。如今丈夫起诉离婚,孙娜要求赵勇给付她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娜的主张,酌定由赵勇给付孙娜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团河法庭吴扬新法官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属于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补偿。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亦在立法上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规定在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情形同样可以适用。

对于补偿金额,吴扬新法官认为,一般要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此外,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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