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专业律师事务所:朋友借13万不还,起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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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债权是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记得每段时间都要催借款人还钱,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唐玉娟

【被告】: 陈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000元及支付借款的利息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某向丁某某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陈某某应于2018年7月3日还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丁某某于2018年5月3日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交付给陈某某。借款到期后,丁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但陈某某对此置若罔闻,根本没有还款的诚意,并且分文未还。

【办案经过】: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唐玉娟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与委托人沟通,通过对双方签订的内容进行核对,查阅相关的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向原告分析: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原告将借款实际给被告时该借贷关系正式成立,截止起诉时,因原告不断对该债权进行主张,诉讼时效并未中断。唐律师向委托人分析案情制定诉讼方案后,向法院提出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000元及支付借款的利息的诉讼,经过法院审判,成功的帮助原告取得了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的利息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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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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