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年入百万,诉讼离婚却只判支付子女2000元抚养费?

  广东深圳的阿青与家境殷实的阿伟结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阿青起诉离婚,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考虑到一线城市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阿青为保证孩子有优渥的成长环境,将孩子日后的业余培训花费一并算入在内,结合阿伟的支付能力,向其主张了每月6万元的抚养费数额。

丈夫年入百万,诉讼离婚却只判支付子女2000元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阿伟每月的固定收入不足1万元,最后判决其每月只需支付抚养费2000元。阿青提出的一次性支付所有抚养费的要求也未获支持。

  阿青认为阿伟的父母经营公司,家境异常富裕,他本人名下有多处房产、高档车辆以及大量的投资项目,每年少则也有百万收益。而法院却以阿伟在公司挂靠的职位收入作为支付依据,她始终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那么,夫妻一方收入高、赚钱多,是否一定就能向其主张更多的子女抚养费呢?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究竟是什么?

  首先是抚养费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认为,兴趣培训班或私立学校就读费用等属于超过基本生活需求外的开支,一般不将其算入子女的教育费,并不当然要求一方承担。

  其次是抚养费的金额。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9条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众多司法判例中,法院在一方固定收入的20%或30%的基础上,最终判定抚养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三:

  第一,子女的实际需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年级、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需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定;

  第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当地大多数普通人家、普通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为准。

  因此,父母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与其本身的家境没有必然联系。在阿青与阿伟的抚养费纠纷中,即便阿青能提供阿伟年入百万的证据,也还要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所以她提出的高额抚养费难以得到支持。

  至于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问题上,法院则更为谨慎,要考虑一方是否为出国、出境人员;是否为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商、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是否是下落不明一方以财产折抵的;是否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等。否则,通常只支持定期给付,即判决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在实践中,对于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父母,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支付给子女超过一般生活水平抚养费的,才能依据协议约定向对方索要相应的抚养费。本案中的阿青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她只能通过在与阿伟的离婚诉讼中,以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方式,保障自己和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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