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结篇!8个微案例,涉及到你身边的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六)

完结篇!8个微案例,涉及到你身边的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六)

作者:王东红律师、刘新(实习律师

自2015年成立以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事务部先后办理了大量继承案件及咨询业务,其中也包括海外华人在国内的遗产继承案件。这让我们有机会了解到继承类客户在继承案件中对财产继承的法律需求、关注点及困惑点,更知晓了这类案件存在的共性,为此我们编写了一系列关于遗产继承的公益普法文章,我们希望能用通俗易懂的图表、简洁有效的语言、建议明确的微案例将这类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呈现给大家,帮助更多的国内客户及海外华人客户在面对遗产继承的重大事项时,能够在专业法律的支持下作出较好的决策,尽量避免遗产继承中的不确定风险,用较少的时间成本和决策成本实现继承权益的最大化。我们共撰写了三十则关于继承权的微案例,今天是最后八则的放送。之后我们会继续分享不同系列的婚姻家庭类的公益普法文章,希望我们的持续分享能帮助大家获得更多法律知识,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3、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了,父亲有权将再婚妻子的名字登记在母亲留下的房产上吗?

“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短短的一句话发生了两个法律行为,即因“母亲”去世产生了继承问题,因父亲再婚产生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的时点。

“母亲”去世后,其遗产自然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在“母亲”的继承人中,“父亲”是重要的一分子。“父亲”除了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外,“父亲”还当然享有1/2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父亲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份额或自己继承的房产,部分或全部赠与给再婚妻子,这种行为法律是认可的。

但是如果父亲尚未将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或尚未就遗产继承分割完毕,则父亲不能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单方将再婚妻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

?温馨提示:从这个案件扩展一下就可以演变成一起侵害继承权的案件。自被继承人去世至遗产开始分割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一、二十年。如果没有及时提起继承程序,这么久的时间内确实容易出现一部分继承人侵害另一部分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有的案件甚至因为年代久远造成了侵害的既成事实而无法反转。如,其中一个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便擅自变更了遗产权属,要么过户至自己名下,要么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有的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自己的权益受损,有的是因为混水摸鱼造成了侵害的既定事实,有的是因为继承时机不成熟而一再搁置拖延从而给了侵害人时机。为了防止这类风险或纠纷出现,我们建议在继承发生后,要完整评估启动继承与搁置继承的风险,如果评估的结果是可以先行启动继承程序,则应当及时启动;如果评估的结果需要暂时搁置继承,则可以定期追踪遗产权属的变动,再择机启动。

24、我家照顾孤寡的邻居老奶奶很多年,老奶奶生前将房产留给了我,我能行使继承权吗?

由题可知,邻居老奶奶与“我”并无血缘关系,从法律上,没有血缘关系的遗产继承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为遗嘱继承,另一种为遗赠抚养,即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被扶养人将其生前的财产在去世后遗赠给扶养人。如果老奶奶生前留下有效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房产由我继承,那么我将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或者老奶奶生前与“我”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当扶养人尽到了对老奶奶的生养死葬义务后,也会依遗赠抚养协议而当然取得房产的继承权。?温馨提示:除了上述两种常见形式外,像老奶奶这类孤寡人群处理自己的财产还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生前赠与,即老奶奶生前在自己具备行为能力时将房产提前过户至照顾或赡养自己的人员名下。这种方式需要视各方的信任程度再决定是否采用。另一种方式为,由于各种原因老奶奶生前未能留下有效遗嘱,在老奶奶去世后,遗产的继承就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此时,对老奶奶生前尽义务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以“尽义务较多”为由提出继承遗产的诉求,这一诉求的合理部分完全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25、丈夫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公公随后去世,小叔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虽然“丈夫”与小叔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由于“丈夫”去世时,“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我”、“子女”、“公公”,因此小叔子并无权直接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随后“公公”去世,“小叔子”就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公”的遗产了。“公公”的遗产包括其个人财产以及其继承的“丈夫”的遗产。如果“公公”生前作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公公”的遗产仅限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公公”没有放弃继承“丈夫”的遗产,则“小叔子”自然就间接继承了“丈夫”的遗产。?温馨提示:从“我”的角度,在情感上很难接受明明是自己的小家庭财产却因变故而出现了意外的流失;从“小叔子”的角度,明明法律赋予了继承权,还要背负赡养老人的责任,财产获得的却理不直气不壮。现实生活中,意外就是这样悄然而至的,这样的意外继承还有很多种情形,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突然造访、七大姑八大姨以及鲜有联系的晚辈因为辗转的继承关系而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合法继承人,这类“意外”继承关系的管理属于“家庭财产传承规划”的法律课题。所谓家庭财产规划,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安排好家庭财产,我们无法控制法律规定了哪些内容,但我们有权利按照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合理合法地规划自己的家庭财产。在遗产继承范畴中,法律在我们没有个人合法意志时才发挥遗产分配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有了个人意志,法律就会充分尊重我们的个人意志。

26、父亲去世了,与父亲同居的女友有继续在父亲房子里居住的权利吗?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一般有三种设立方式,第一种是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双方应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无法设立。第二种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居住权的必要前提,同样,受遗赠人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认真完成遗赠抚养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才有可能通过遗赠的方式享有房屋的居住权。通过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并不以办理登记为必备要件,继承一开始,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取得居住权。第三种是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设立居住权。“父亲”去世后,与“父亲”生前同居的“女友”能否继续在父亲房屋内生活居住,关键在于父亲是否为其设立了居住权。可以依据上述三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加以判断,如果父亲既没有和同居女友订立有效的居住权合同,即便订立了也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又没有留下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更没有用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那么父亲生前的同居女友并不享有继续居住生活在该房屋的权利。父亲房产的法定继承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其腾退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温馨提示: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权利,在此之前,居住权仅存在于事实中,《民法典》颁布后,居住权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形式。居住权的设立丰富了现行住房体系的权利形式,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比如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往往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通过设立居住权,将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居住权一般都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居住权既可以设立附期限的居住权,也可以设立永久性居住权,自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自然消灭。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居住权人更不能将房屋对外出租。

27、按照父母的遗嘱,每位子女都继承了房产的一部分,其中一位子女有权独占房子使用权吗?

前文我们讲过居住权的设定有三种方式,合同设立、遗嘱设立、法律文书设立。如果其中一位继承人存在这三种任一形式设立的居住权,答案就是其有权居住,我们今天的讨论就结束了。但显然,我们今天讨论的并不是这个主题,我们讨论的是在没有上述三种居住权设立时,其中一位继承人能否排他性地居住并使用涉案房产。在继承完成前,如果某位继承人占有并使用了涉案房产,但彼时由于产权处于待定未分割至每位继承人的状态,因此其他继承人较难行使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权利。但是在继承完成后,由于产权归属已经明确,此时其他继承人便有权利要求其腾退了。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后,每位子女均取得了一部分产权。所谓产权,即指权利人对房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每位子女取得的仅是产权的一部分,但仍然享有部分产权对应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部分产权没有明确究竟是哪部分面积归谁所有,但是享有这四项权利是确定无疑的。?温馨提示: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比比皆是。对于无法占有使用房产的一方,明明享有继承权却无法实际控制使用实在意难平,对于占有使用房产的一方,可能也有一肚子的委屈无处诉说只能通过给对方制造麻烦的方式以求实现更大的利益。如果占有使用房产的一方因为征收搬迁、无处容身且自身经济比较拮据、生活比较困难、无力负担昂贵的租金费用,可以和其他继承人友好协商约定居住的期限,但这种居住肯定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的。如果各方因继承纠纷争论不休甚至诉至法庭,在法庭明确各方的继承权益后,只获得一部分遗产份额的一方再行人为地控制、独占全套房产就是既不占理更无法律依据的行为,这种行为除了有把自己进一步推到被告席上的风险,还会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8、非军人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军产房吗?能办理过户吗?(继承人为非中国内地身份时亦适用)

军产房的继承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几种情况:

一、有的军产房与被继承人是承租关系,产权登记在军队名下,这种因租赁取得的军产房并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既无权继承所有权,也无权继承居住使用权,如果想继续居住使用需要与军队另行协商解决。如果单位同意,可以通过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继续租住。有时被继承人会通过遗嘱对自己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安排,但由于被继承人本身就没有所有权,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确认继承人享有居住权。当然,居住权虽然无法继承但不影响法院对遗嘱的效力进行确认。二、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因各种原因,直至被继承人去世,该军产房仍登记在军队名下,这样的产权状态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产权继承面临不确定性。虽然产权不确定,但被继承人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债权是可以继承的。对此,《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也有所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单位签订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新建住房出售协议书》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是较为可行的方式。三、已经取得军产房所有权的个人,在经过产权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继承及过户的。这一点与其他性质的房产继承及过户相差无几。?温馨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的军产房的继承持消极态度。但是,这类军产房基于购房合同产生的权利被依法继承是有法律依据的。遇到这个问题时,可以结合自家情况,再决定是尽快提起还是暂缓提起。另外,军产房继承后想上市出售,就不那么容易了。如果单位允许出售军产房,则原售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上市交易的军产房,还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9、继父去世,继父跟母亲刚结婚一年,母亲有继承权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母亲”与“继父”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确立了婚姻关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并且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母亲”能否继承遗产与“母亲”的配偶身份密切相关,与结婚时间的长短无关。遗产继承的关键在于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去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母亲与继父结婚时间短短一年,事实上不会积累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遗产开始分割继承。?温馨提示:结婚时间较短的配偶继承时往往会忽略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也属于遗产这个因素。另外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结婚时间确实较短的事实,法官在分割遗产时可能会考虑照顾配偶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比如被继承人年迈的父母亲、子女等,这样的分割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及正义性。

30、父亲母亲尚在世,我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父亲母亲名下,如果父亲母亲去世了,兄弟姐妹能继承这套房产吗?

“我”出资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借父母的名义购买房产,一种是资助父母购买房产。前一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借名买房,一旦遇到继承风险时,需要及早启动法律程序,确认自己是真正的产权人,并要求将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后一种情形属于子女对父母的金钱赠与,不影响产权归属于父母亲的事实,一旦发生继承且没有遗嘱,父母的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温馨提示:实践中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案例较为常见,有的是实际权利人不便登记在自己名下,有的是实际权利人没及时登记在自己名下,有的则是心甘情愿登记在他人名下,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都存在法律风险,一重法律风险来源于名义持有人的婚姻风险,二重法律风险来源于名义持有人的人身风险导致的继承风险,三重法律风险来源于名义持有人的债务危机而殃及代持财产的风险。四重风险来源于名义持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恶意处分。五重风险来源于代持关系不被法律认可而产生的“弄假成真”的风险。至此,我们已经完成了三十则关于继承权的微案例,虽然无法穷尽全部的继承权类型,但通过这三十则微案例,相信大家已经对继承权有了较多的认识。继承权关系到三大因素,继承人、遗产范围、分配依据(依遗嘱亦或依法定),围绕这三大因素,遗产会通过不同的分配原则调节遗产的分配,比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照顾原则等。接下来我们会进一步分享关于婚姻继承的公益普法文章,感谢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后续的话题!

附三十篇继承权微案例:

?第一篇:你一定要了解的10类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三)

1、我和其他兄弟姐妹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我能独自行使继承权吗?

(涉外情形:我和国内的其他兄弟姐妹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我如何行使继承权?)

2、再婚后,一方有权继承去世一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吗?

3、远在国外(异地)的子女没有在老人身边尽赡养义务,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妈妈,母子生活在国外(异地),爸爸在国内(本地)去世,孩子有继承权吗?

5、老人去世后,无儿无女,(外籍)侄女能继承遗产吗?

6、父母有两套房,有一儿一女,在生前将其中一套过户给女儿,父母去世后,女儿对剩下那套房屋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7、祖父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国外)孙子,孙子如何行使继承权?

8、父亲突然去世,但生前有债务,我还能继承遗产吗?

9、父母去世后房产一直未继承分割,多年来一直对外出租,我能在主张房产继承的同时主张分割租金收入吗?

10、父亲去世后,母亲尚健在但已痴呆,我能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第二篇:6个微案例让你看懂身边的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四)

11、哥哥先去世,留下一子,之后父亲去世,哥哥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遗产吗?

12、老人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女应该如何代管老人财产呢?

13、父亲去世后,与父亲生前同居的女友有继承权吗?

14、父母离婚后,父亲与第三者再婚,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第三者有继承权吗?

15、目前我身在国外,短期内无法回国,国内兄弟姐妹向我隐瞒父母去世的消息,不提供给我任何材料,我应该如何主张继承权?

16、父亲去世后,国内的兄弟姐妹称有遗嘱却不出示给我,我如何实现继承权?

?第三篇:超实用!这6个继承权微案例分享给你(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五)

17、父亲去世前,姐姐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父亲去世后又反悔想继承,此时姐姐可以继承吗?

18.、父亲刚去世时,姐姐放弃继承父亲遗产,过了三年又反悔想继承,姐姐还能继承吗?

19、奶奶目前健在但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清醒时曾多次口头表示要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子,孙子在奶奶去世后,能直接继承其遗产吗?

20、 母亲去世后没留下遗嘱,房产也未分割,现在父亲去世留下遗嘱,绝大部分给了哥哥,只分给我一小部分,我有权提异议吗?

21、 前夫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儿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自理,儿子有继承权吗?

22、 前夫去世留下遗嘱没有儿子的份额,但儿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自理,儿子有继承权吗?

?第四篇:完结篇!8个微案例,涉及到你身边的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六)

23、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了,父亲有权将再婚妻子的名字登记在母亲留下的房产上吗?

24、我父母照顾孤寡的邻居老奶奶很多年,老奶奶生前将房产留给了我,我能行使继承权吗?

25、丈夫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公公随后去世,小叔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26、父亲去世了,与父亲同居的女友有继续在父亲房子里居住的权利吗?

27、按照父母的遗嘱,每位子女都继承了房产的一部分,其中一位子女有权独占房子使用权吗?

28、非军人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军产房吗?能办理过户吗?(继承人为非中国内地身份时亦适用)

29、继父去世,继父跟母亲刚结婚一年,母亲有继承权吗?

30、父亲母亲尚在世,我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父亲母亲名下,如果父母亲去世了,兄弟姐妹能继承这套房产吗?

律师介绍

完结篇!8个微案例,涉及到你身边的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六)

王东红律师

京师律所高级合伙人京师律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王东红律师执业20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婚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婚姻债权债务纠纷、涉外家事纠纷、跨国家事纠纷、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尝试以调解、谈判等无讼化方式推动家庭纠纷的快速解决,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京师律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以“真诚、专业,沟通,协作”为价值观,以“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温暖与力量!让法律光芒照亮每一个家庭!”为部门愿景。家事法律事务部致力于通过京师律所大平台优势,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围绕客户利益,为客户提供最适宜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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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篇!8个微案例,涉及到你身边的继承权(含涉外继承)——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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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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