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清斋100问《劳动工伤编》:员工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律清斋100问《劳动工伤编》:员工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本答复仅以浙江省为例

律师解答:

关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治疗时,病假工资的发放,浙江省曾发布《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但是该文件于2022年已经被明令废止。

律清斋100问《劳动工伤编》:员工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现在我们能够找到与病假工资规定相关的规定便只有《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中载明“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但是,由于该部门规章系1989年发布,可能已经不具有司法实践性。

除此之外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就只有各省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记载,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以参考已经被废止的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标准对员工的病假工资进行调整。231号文件的法条在下文。

法律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已被废止)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文章来源:

云天梦涵的律清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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