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清朝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彼时光绪帝因戊戌变法失败被幽禁在中南海瀛台,所以是以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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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有以下特点:

一、维护清政府封建君权。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中国晚清政府统治等义务,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特有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并且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 因其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二、具有进步性。《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三、几乎照抄日本《明治宪法》。《钦定宪法大纲》终于面世,这一文件是”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五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编辑而成的,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君上大权,共14条;二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借鉴,而借鉴范围之广甚至可以用”抄袭”两词来形容了。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象牙山律师与很多网友一样,对于《钦定宪法大纲》多年来经常能够在历史、政治、法制史等学科中听其声,但是一直没有谋其面,阅览过全文。今天将该《钦定宪法大纲》全文附后,供大家共计讨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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