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总结」中国法制史-近代法治之立宪活动

一、清末预备立宪

清廷于1905年成立考察政治馆,派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国家政治制度;1906年发布“仿行宪政”上谕,确立“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并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开始启动预备立宪。其最重要的内容是颁布两部宪法性法律和筹建资政院与各省咨议局,其本质是清廷挽救统治危机的一场政治欺骗,但毕竟开启中国近代立宪之门。

(一)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颁布,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法律。包括正文和附则两部分23条,前者“君上大权”14条,后者“臣民权利义务”9条。其本质是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结果是皇帝专权而人民无权。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资政院制定。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立宪派和部分督抚军阀也敦促清廷立即公布宪法、召开国会。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清廷被迫改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对皇权、皇位继承制度及皇族参政等做出限制,同时扩大资政院权力。

(二)咨议局和资政院

1、各省咨议局。各省咨议局是依据1908年公布的宪政编查馆奏定的《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于1909年选举产生的。其活动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2、中央资政院。资政院是依据1909年公布的由资政院总裁浦伦、孙家鼐会同军机大臣拟订的《资政院章程》,于1910年召集成立的,钦选议员和互选议员两部分各100名组成;前者为皇帝直接指定,后者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须经本省督抚圈定。1910年举行第一次常年会,通过20多项议案,但并未受到清廷重视。

二、南京临时政府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共4章21条。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采用美国总统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为中华民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8日由参议院通过,孙中山3月11日公布。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突出特点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权力,严格规定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三、北洋政府

(一)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议员主导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俗称“天坛宪草”。其突出特点是坚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原则精神,继续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肯定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任期,防止袁世凯专权。

(二)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

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根本性差别是: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共和制度;以总统集权制取代责任内阁制;以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国会制,并由总统指定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限制性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及义务。

(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俗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但未正式实施。特点为:

1、内容混杂。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参照其他立宪内容临时拼凑,缺乏整体的系统性和逻辑性。

2、形式民主。鉴于此前两次复辟帝制失败和贿选丑闻影响,它在形式上被迫规定了一些民主内容,如坚持“统一民主国”性质和“主权在民”原则,肯定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和议会制等组织形式,禁止修改国体之议题

3、地方分权。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各派系军阀之间关系,允许各省拥有一定自治权。

四、南京国民政府

1928年6月,奉系军阀张作霖退出北京,在沈阳被日本人炸死,其子张学良宣布“改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取得了形式上的全国统一。7月,蒋介石根据“建国三时期”理论,宣布“军政时期”结束,开始转入“训政时期”。此后,在向“宪政时期”过渡的近20年间,先后起草三部宪法性法律,其突出特点是不断强化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共6条。作为国民党“训政”时期的纲领性文件,其重要特点是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最高训政者地位,包括三方面内容:

1、训政时期不成立国民大会,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政权,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职权;

2、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直接领导和指导国民政府行使职权;

3、国民党作为训政的“政治保姆”,训练国民行使政权的能力。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它吸收《训政纲领》内容,设立“训政纲要”专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规定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统一领导五院行使职权;对人民之权利义务做出限制规定。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8章148条。因随后进入全面抗战,未能组织国民大会付诸议决,但它成为1946年正式宪法的蓝本。其最大变化是取消“训政纲要”章,增加“国民大会”章;五院之上改设总统,仍然坚持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

(四)《中华民国宪法》

其主要特点:

1、依据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规定民主共和的国体性质;

2、限制性地规定国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3、总统制受到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一些制约;

4、采取中央与地方省、县两级的分权制;

5、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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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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