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解读

编者按:本文为喜马拉雅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讲座》文字整理版,录制于2019年12月24日。

2020年最新: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解读

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解读

李煜律师

大家好,关注刑事办案18年,我是李煜律师。今天是12月24日,平安夜,首先祝大家圣诞快乐,岁岁平安。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流程的解读。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要经历三个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我绘了一张流程图配合语音的讲座方便大家理解。

在侦查阶段,报案人报案,公安组织侦查后将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立案条件大家都知道: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立案标准并不高,有犯罪事实并不是说有证据证明。谁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公安机关。这里面也需要一定程序,需要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是不予立案的情形。所以,在立案阶段,有决定立案和不予立案的区别。

第二阶段刑事拘留,要在三天之内要提请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辩界有个黄金37天的说法,除了公安机关延长30日以后,还有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7天期限。这37天应该是“营救”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时间。一旦进入逮捕程序,一般情况下,后期会很难判处缓刑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个人在进入刑事程序后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个黄金期就是这么得来的。在刑事拘留中,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后公安机关就可以申请延长拘留期限。在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主要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分两部分,一种是公安机关主动做取保候审,还有一种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逮捕,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我们有时在和嫌疑人家属交流的时候,他们总是弄错,他们认为提请逮捕后案件应归检察院管了,实际上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对于一个社会人员来讲对这个情况总是分不清楚。

第三个阶段是提请逮捕。提请逮捕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社会危险性,需要逮捕。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把“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的唯一必要条件。所谓社会危险性,在我几年前写的一篇《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怎样行使有效辩护》里已经对这个问题讲的很清楚。这篇文章主要是说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把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分为6大类,24种情形。符合这6大类,24种情形的就是逮捕的条件,不符合的就不是。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的时候要准确地提出逮捕的理由,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都需要一个理由。所以律师在阅卷的时候都会发现一个不予逮捕的理由,有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有的理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这有很大区别。检察院经过法定期限的审查,有两个决定,一个是批准逮捕,一个是不予逮捕。所以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取保候审。除概率很小的公安机关主动做取保候审的之外,律师的着眼点就在这7天的审查期内,在这个期间根据情况提出不予逮捕的建议书。围绕提请逮捕的环节,律师在这之前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解释,了解基本案情和罪名。在检察官提审和阅卷之前还要专门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让他配合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但我们要严格防止进行诱导和教唆的行为,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嫌疑人处于一个劣势的状态,他没有能力去和办案机关去谈判、去说明,他只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不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这个阶段,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律师不是一个辩护人,只是一个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用你的专业知识去帮助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集中体现在提请逮捕这个阶段。这个阶段,律师的工作是比较细、比较多的。有些年轻的或者刑事案件做的比较少的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没什么事可做,或者提出一个不予逮捕的意见书,但内容空洞、泛泛而谈。大家可以参考刑事法律风险公众号里我发表的多篇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基本上都是根据案件事实分析不应逮捕,也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所以说理要言之有物才能说服人。说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特别是对于逮捕大量存在,不捕为例外的现实情况下,说服人是一门艺术,也是一件有成就感的事情。当然,不予逮捕是检察院综合各种因素,很可能在37天的最后1天才作出,甚至在晚上才通知家属去领人。检察机关对不予逮捕的决定是非常谨慎的,目前捕诉合一后实际上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阶段是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审查起诉条件,需要审查起诉的,将案卷材料和审查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接收后再分给具体的承办人。公安机关认为这个案件不需要移送的,会作出一个撤案决定。

总结在侦查阶段的四个流程:1、立案 2、刑事拘留 3、提请逮捕 4、移送审查起诉。这四个阶段中每个阶段工作都分两项,律师在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做出有效的辩护工作。我画的这个流程图实际上是律师办案的流程图,不是从办案机关角度考虑。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无非分为起诉和不起诉。一般情况下,在经过一个半月的审查期后,检察机关一般会做出起诉决定。起诉决定又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一个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围绕认罪认罚,最近又出台一个具体适用意见,它的从轻从宽幅度比以前坦白自首大很多,也体现了与宽严相济一脉相承的刑事政策,也节约了司法成本。认罪认罚在实行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说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有没有与律师充分协商,还是检察院单方面作出的量刑建议。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主要犯罪分子不认罪认罚,不能适用这个程序,造成拖延其他一般被告人的程序进度。比如检察院量刑八个月,因为主犯不认罪或者案件的审查工作量很大,十个月还没开庭,我认为这是对认罪后检察院量刑八个月的一般性人员的不公。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先行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单独对这些嫌疑人先行审判,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认罪认罚对嫌疑人的公平性和实用性。认罪认罚在施行中都在探索一种有效的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个工作会完善起来。无论是简易程序的速裁程序还是认罪认罚程序,案件很快就会起诉、审判。有些辩护律师跟踪不及时、工作不到位会闹出笑话,家属打电话问律师案件有没有到法院,律师说快了。家属说法院今天已经判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专业不熟,敬业精神不够。

审查起诉另外一种结果是不起诉,不起诉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包括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提起公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案件本身证据不足。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一种不起诉情形,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不在上述三种不起诉的范围内,或许可以把它归为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类型,但是它的程序与相对不起诉不一样。因为一般的相对不起诉要经过检察委员会审查,但这种不起诉程序比较复杂,公安自己可以撤案,批准不起诉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这种不起诉最好归为第四类不起诉。刑诉法修改后,这种情形目前还没出现一例。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个中间环节。俗语说公安盛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检察院的一个主要的职责是“过滤”。过滤公安机关和监察委移送的质量不合格的案件,防止漏网之鱼进入审判程序;第二限定了审判的范围。以什么事实和罪名起诉在公安和法院看来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端来的饭是什么样的,在经过检察院加工以后,呈现在法院面前的就面目全非了。公安可以诉100起,检察院根据情况认为某些案件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即便认为在起诉未认定的事实构成犯罪,也不能对这些未认定的事实进行审判,这就限定了审判的范围。所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承上启下的作用,公诉人员的素质,公诉机关的建设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质量问题,防止冤假错案,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效率要以保证公正为前提,比如,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以认罪认罚的结果结案;一些涉黑涉恶案件中不能对所有被告都适用认罪认罚。我认为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25年以上,无期或者死缓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是不合适的,违背了该制度本身的初衷。

审判阶段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程序不再具体介绍,一般来说,检察院起诉后法院排期,通知开庭,最后判决。在开庭过程中有所反复,比如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律师提出各种程序上的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等。经过多年刑事专业的学习和实务的锻炼,一般的律师都能做好这一块。审判以后的结果一种是服判,一种是上诉。上诉不加刑,但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一审奠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因为目前二审的改判率还比较少。所以在前述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做完后,一审阶段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一方面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全部展现在律师面前,另一方面裁判机关可以保证在庭上意见可以充分交流。在一审阶段要求律师在专业上精益求精,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里还有一个上诉理由,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我们刑诉法没有这个规定,理念上也接受不了,但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对我们律师也有很大的压力。律师工作不力的话为什么在日本可以规定为上诉的理由,不尽职的情况下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维护已经成为裁判错误的理由,反过来就要求刑辩律师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的能力,要有格局观、大局观。

一审上诉后进入二审阶段,二审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对维持原判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改判。我认为发回重审制度未必是最合适的,很多案件二审是可以直接改判的,但二审法院并未改判而是直接发回重审。虽然在程序上保证了案件可以再次上诉,但实际上二审既然能发回重审,二审已经对一审的意见进行了纠正,其实和改判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二审应该更多的主动选择改判。

一二审结束后进入再审阶段,刑事申诉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近些年来两高陆续纠正的一些案件基本都是经过再审程序,集中体现在企业家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实务中启动再审程序特别难,因为申诉案件要经过原审法院的核查,核查后下一个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的通知,然后才能到省一级法院进行申诉。这个申诉时间比较长,而且形式审查也比较严格,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再由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的裁定。案件进入再审后就有改判的机会。关于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个很复杂也很重大的问题,今后有合适的机会再跟大家分享。

我今天讲的内容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比较基本的东西,还有一些像精神病强制医疗、没收贪官财产、缺席判决的问题,这些属于特殊程序问题。但刑事诉讼三阶段是比较基本的问题,跟大家分享有利于大家形成一个框架。以后大家可以对每一块的业务进行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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