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苏防控〔2020〕1号),我市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2月9日24时以后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

根据疫情最新进展情况和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就企业安全复工规程再次提醒:
苏州市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规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企业依法复工
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防疫措施
既是在保障企业的运行
也是在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
不按规定擅自复工的企业
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行为,导致员工、其他人交叉感染,使疫情恶化,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规定擅自复工,企业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冠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其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因此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工作,现将各地企业复工咨询电话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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