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复工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山提醒违反这些规定要担责

南都讯 记者萧倩苑企业若提前复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2月6日的第十一场中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山市市司法局副局长彭振羽就中山市企业复工介绍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防疫工作要求、违反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众应该注意的事项及法律责任。

提前复工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山提醒违反这些规定要担责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单位擅自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复工。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在公众的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出门佩戴口罩。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2月 5日发布的《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进入宾馆(酒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不听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防疫规定要求,符合有关情形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市民应通过可靠的官方媒体等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摄影/南都记者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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