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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沈忠明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857318212
政府网:668212
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经常会有许多人询问:丈夫在外面欠了很多钱,离婚后我是不是不用承担他的债务了?也有人询问:某某人欠我钱,但其已经离婚名下没有财产了,借的钱还能拿回来吗?当然也有不诚信的人会询问:我外面欠了债,如果离婚时我放弃所有财产,是不是债主就对我没有办法了?
由于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故笔者在此就普遍存在的误区作统一的释明。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债务本身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夫妻一方因赌博等违法活动所欠的债务、因夫妻一方个人消费支出的债务、债权人明确知道系夫妻一方债务等等情形。因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区分,笔者在信专说法第9期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不再展开),则应该由夫妻一方来承担,夫妻另一方本来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反之,如果债务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负有连带归还的义务。故即使约定由夫妻一方偿还,也属于夫妻两人之间对债务的分配,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要求归还欠款。即使在法院里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到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条款,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照样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


如果所欠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此时夫妻另一方确实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但如果欠债时,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即使约定该财产为另一方所有,从法理分析,该约定也属于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且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言下之意,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仍然有权执行该财产。
此时,如果不动产已经过户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法院能否直接强制执行呢?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一种意见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来看,该不动产已经归非履行债务的一方所有,不能强制执行。债权人只能先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置行为,然后再强制执行该不动产。但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198号来看,应认为产权过户只是将登记于双方的财产变更登记于一方名下,本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当然,既然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执行时应该保留夫妻另一方的份额。


分情况而论:
如果将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但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此时,由于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将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此时,由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子女所有,故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该财产。
此时,债权人是否就没有办法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夫妻双方明知对外有债务,而将共同财产作出恶意处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是无效的。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权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置行为。
同时要着重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已经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启动了执行程序,夫妻双方的该行为明显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该行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ND
责任编辑 | 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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