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左可梅

《民法典》条文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条文主旨

该条是关于如何确定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条文释义

理解本条首先必须把握两个概念:住所和居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中心地域。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居所,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其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依据本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本条中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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