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57条:基于婚外情的赠与无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较为典型的一类单务合同,即合同中仅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也不能理解为是赠与的对价,这也是其与买卖合同这类双务合同的最大区别。

理论上来说,赠与是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财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分别做出了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债务人不能清偿对他人的债务,却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一点在第538条有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一类常见却特殊的赠与合同,也是无效的,那就是基于婚外情而达成的赠与合同,因这类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无权得到赠与财产。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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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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