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网络暴力,受害人如何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导读:根据媒体的报道,河北邢台15岁寻亲少年刘学洲因为不堪网络暴力,2022年1月24日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遗书后选择服药自杀,我们在为这位寻亲少年选择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感到惋惜的同时,也不得不警醒我们更要关注到作为压倒他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网络暴力”。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对网络暴力的民事追责途径进行探讨。

本文分享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原告所发主帖中宣称原告精神有问题,并使用带有贬义的形容词语辱骂原告,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判决被告在天涯论坛发帖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代娜诉称,其因呼吸系统疾病于2011年国庆时在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长江农场桂林新村休养,其间被东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徐金红侵权致伤,导致左脚腓骨骨折及大面积韧带撕裂。随后,因为东平镇政府未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故其以“死而后生2014”的网名在天涯论坛发帖反映情况,而被告因不可告人的原由,以各种污言秽语捏造事实将原告污蔑为自伤致残敲诈勒索东平镇政府的犯罪分子,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原告代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当面及在天涯论坛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毛德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娜书面赔礼道歉(形式为在天涯论坛发布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帖,主帖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3号民事判决;(2016)沪01民终355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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