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刑辩律师(二)

这就是刑辩律师(二)

作为刑辩律师,有时候会碰到很“恶心”的事。也许法官大人是无意的,但有时候确实会碰到这样的事。

这就是刑辩律师(二)

笔者几年前办理的一个张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当时案件一审由SZ市某区法院审理。一审的判决就在2019 年 9 月 30 日判决并送达看守所给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的上诉期限是十天,自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计算。就在那天上午,笔者还致电承办法官,还说案件未判,说还没那么快。笔者也还跟家属通电话,告诉他们笔者担心案件会在 国庆节前最后一天的下午作出判决并送达。

还好,笔者国庆节回来后马上就去会见,才得知这一消息,也才赶紧赶回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并于 9 号当天完成《上诉状》的撰写、打印等工作,而后于 10 月10 日前往看守所会见,由当事人签署《上诉状》,然后立即前往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此时已经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下午了。

这就是刑辩律师(二)

今天接到一位深圳律师的电话,其办理一个在JY市某县法院一审的赌博罪案件,这位律师同行表达了与笔者当年同样的忧虑,现在已接近国庆假期,一审法院极有可能还是这样神操作,在国庆节前的一天作出判决并送达关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但不会通知辩护律师。这样,当辩护律师收到判决书的时候,案件就已经过了上诉期。如果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就会生效。当事人就错过了上诉的机会。笔者很难揣测这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但感觉这种选择在长假前的最后一天时间宣判的做法感到很有压迫感。

从法律上讲,法院在什么时候判决都不会有错。但是,因为国庆假期七天,一审法院利用了这七天,“蚕食”掉当事人的上诉期,也让辩护律师没有时间准备,辩护律师极有可能会遭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投诉。

作为律师,笔者对相关法官选择在 9 月 30 日作出判决并送达关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而不同时送达辩护律师的做法确实不敢苟同。

法律共同体是一个共存共生的法律生态圈,不同职业(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应互相尊重,互相给彼此“一条生路”,才能赢得彼此的尊重。

这就是刑辩律师(二)

这就是刑辩律师—

面对这种长假前的判决,没办法,辩护律师只能把自己当做“特种兵”来应对这种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紧急作出反应,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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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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