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注意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要充分引起重视:要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否则风险无限!

我昨天写了一篇文章是律师执业中处处充满了风险。有的年轻律师说能不能说的细一些?有的说我说的很少,等于没说。我告诉你们吧,在网上发表文章不是什么都可以说的。有的我就是想说,网站也可能不允许我发表这样的文章。再一个我就是想把那些风险都写出来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风险太多了!我哪有精力一一把它们都写出来。我已经把风险大的方面说出来了,就已经不容易了。关键是具体风险需要你们在日常工作中去具体把握。我今天就从律师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这个角度来讲一下如何避免风险的事项,希望年轻律师从中能够收益。分述如下:

一、委托人维权意识的提高。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心,委托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不但委托人要维护与他人之间交往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与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之间的合法权益。这就发生了,律师所、律师在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后发生纠纷的不断。有的纠纷是律师所、律师的维权案件;有些是委托人的投诉及诉讼的维权案件。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律师所、律师去法院起诉的维权案件,基本上是委托人没有按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案件。

委托人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的是律师违法执业及没有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案件,去法院起诉律师事务所维权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不尽职的不太多。委托人投诉律师的原因很多:有的确实是律师违法执业的,有的不是律师违法执业的,应当是律师代表律师所律师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事项。

律师协会与司法局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是律师违法执业的,那就有这两个部门来处理,如果是律师在代表律师所是否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就建议委托人去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当然有些委托人属于恶意投诉。恶意投诉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以前就开始与委托人之间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如果恶意投诉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损害律师所名誉的应当承担五万元的赔偿金,来预防恶意投诉。

二、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存在律师不适当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

从公开报道的新闻就能知道:有个律师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包括三个阶段的法律事务:仲裁、一审、二审阶段。这位律师仅做了一审阶段,没有给客户做一审阶段,结果客户起诉律师所违约,律师所包赔了客户很大一笔损失。最终结果肯定是律师要承担此项损失的。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为不尽职履行合同被索赔的事例会越来越多。必须引起我们律师朋友的高度重视!

三、律师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措施。

律师在具体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要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个深刻的认识,才能做到严格履行合同,防止失职行为的出现,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现。

律师要有颗敬业的心。不能只想收钱,不想好好干活。不能想糊弄委托人,也不能想办理案件就是在应付公事。应付公事的现象出现最多的是所谓团队的成员表现的最为明显。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是为自己今后的工作埋下了祸根。今天你没有出事,那是你幸运,常在河边走,不愁不湿鞋的。当出现了事故,那就后悔莫及了。

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有关事项就要写明白。有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文本就比较简单的,认为写的越简单就做好。我认为这是非常错误的。委托代理合同规定得越详细越好。这样能够防止纠纷的发生。有的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权利义务失衡,认为规定的律师所的权利越多,委托人的权利越少,就对律师所越有利。人家委托人不看尚好,一看这不是在骗人吗?!谁敢与你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了。

我认为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完毕之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进行合同的补充。以便明确情况变更后的委托代理合同。绝对不能仅仅靠君子协议来约束双方。因为在利益纷争的情况下,君子协议是无效的。所谓的君子,均不存在了,均是“小人”。还不如“先小人,后君子。”为好。

律师要善于与委托人做接谈笔录,将相关情况落实到文字记录上来防止纠纷的发生。有关证据交接、法律文书的交接、财务的来往均要有文字记录。如果没有文字记录,当客户忘记有关事项,律师就说不清楚了。

律师要注意保留与委托人的通讯记录,特别是电子通讯记录要保存好,以便附卷。

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词,最好提前让委托人看一下,并且由其签署表达意见。这样可以防止开庭时委托人很满意,由于案件的结果不理想,再说律师不尽职事件的发生。

我参加庭审的时候,一直注意做好庭审笔录。我发现有的律师很少做庭审笔录,包括老律师也很少做庭审笔录。不做庭审笔录不是个好习惯。即使现在法庭能够允许庭审后给你复制庭审笔录,这也不方便。你自己做好了庭审笔录,随时都可以查阅。

四、律师做好委托代理人要把我好“度”。否则将会存在风险。

这个“度”的标准有三方面的含义:1.律师执业规范规定的内容;2、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内容;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所要把我的内容。

具体怎样理解?对待委托人要真诚,但是不要“代入”。你自己明确是委托代理人,不是委托人;履行职责要在律师执业规范的框架内行事;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你在法庭上该说的一定要说到,不说到就是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义务;至于你说到了,而法庭不予采纳,那就不是你失职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这里是关系到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你要给委托人出具一个理性的解决方案,让委托人来决定,千万不要强迫他来这样做,即使你是好心的,可能会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你也没有麻烦。如果在诉讼中调解,一定要把握好尺度,要为客户据理力争,又要把握好灵活性。绝对不能强迫委托人接受你的主张。防止位置错误。

以上就是我对于律师在尽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的思考。因为下午就要开庭了,时间比较紧促,没有时间进行对文章进行精雕细琢,再说我的写作水平也非常有限。如果有过多的错误词句,请大家多多谅解。能够理解其中大体意思就可以了。我也欢迎有识之士能够参与到我的这个话题中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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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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