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更换屋顶彩钢瓦坠落受伤“二包”赔偿经济损失费“一包”也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长春某公司在吉林某公司处承包了彩钢房搭建、维修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朱某和孙某二人,由长春某公司提供材料,朱某和孙某组织、安排人员对工程进行实际施工。

2019年10月28日,受雇于朱某和孙某二人的刘某在对吉林某公司院内一处原有彩钢房房顶彩钢瓦进行更换时,从房顶坠落受伤。事后,刘某因对医疗费等费用与朱某、孙某等人发生纠纷,遂将朱某、孙某、长春某公司、吉林某公司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环城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公主岭法院环城法庭审理认为,刘某受雇于朱某、孙某二人,在施工过程中接受二人指令对彩钢瓦进行更换,二人作为刘某的雇主在刘某施工过程中却并未对刘某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保障刘某施工安全,二人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长春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关业务资质、也没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人,长春某公司应与朱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林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刘某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孙某连带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5000元;长春市某公司对朱某和孙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负连带责任。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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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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