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遏制“市场商户将旧货无序堆放、占道搭棚经营、市场车辆乱停乱放,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用”的现象,保障生产经营和消防安全,采取措施对一些市场予以取缔关闭或者拆除腾退,给大量租户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并且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认为,补偿款只是给予产权人的,承租户并没有取得补偿款的资格。在蓝秦律师代理的福建厦门一起诉讼案件中,就是行政机关在对市场商铺进行拆除腾退后,因租户没有得到合理补偿而引起的纠纷,最终获得了胜诉。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X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将张某位于长沙市某市场铺面、房屋进行全面关停后强制拆除。在强拆过程中,对张某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拍照、制作平面图、核实装修及设备进行了现场调查摸底登记,处置小组负责人与张某几次进行协商补偿无果后,也没有对张某租赁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没有采取任何评估、公告、公示协调的程序,对张某共计2400平方米正在经营的门店强行换锁查封和拆除,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观点:
X街道办答辩称,拆除行为是由置业公司实施,并非街道办所实施,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告张某系门面房的承租人,并不是门面的所有权人,与门面被拆除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三、法院观点:
关于起诉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张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门面的承租人,虽然张某已将门面转租,但在租赁期间仍对被强制拆除的门面享有合法使用权,其与被诉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告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被告虽然主张涉案门面系置业公司实施,否认其实施了拆除涉案门面的行为。但是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下设指挥部是市场关停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可以推定被告实施了拆除涉案门面的行为。
根据张某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时对补偿金额分配进行的约定,被告在未充分告知和听取原告张某的陈述、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门面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但因涉案门面已被强制拆除,强拆门面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张某租赁的2400平方米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五、律师建议:
蓝秦律师经过案例检索,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裁定中的观点“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所以,最高院认为,承租人具有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应当享有添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因此,房屋承租人也可以主张征收补偿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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