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的证言未经当庭质证能做为定罪的依据吗?

最近,有朋友问,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的证言未经当庭质证能做为定罪的依据吗?

答案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未经质证, 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何谓质证?打官司,就是打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通俗而言,就是“当面对质”。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相关证人的证言,律师要考察证人的证言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面向了公众宣传,是否承诺了保本付息,是否面向了不特定的对象集资,是否将资金占为己有,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集资等等;这些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是否与其他的证据内容相符合;另外,证人证言的搜集方式是否合法,搜集的场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证人本人的签名等等。这些都是辩护律师要重点质证的关键点。

当然,在暴力犯罪案中,证人证言的作用,就相对更加重要,目击证人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往往会成为办案机关重点搜集和比对的证据之一。

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对于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应该做一个全面的质证,而虽然质证虽然在当庭发生,实际上很多工作都应该在庭前阅卷中就准备充足,对于非法集资等案卷复杂的案件,还应该制作详细的书面版本的《质证意见》,这样的好处有两个,第一是梳理整体的质证思路,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书面的质证意见,可以保证律师在庭上有备无患,随机应变;第二,则可以直接把书面意见提交给书记员,相信我,书记员会很开心的。

何谓证人证言?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一。一般来说,证言会通过办案机关当面询问的方式搜集,最后以笔录的形式固定和展示出来。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为刑事案件作为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讯问,但是,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作为证人而被公安机关询问。

必须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质证采纳相关证据,可以申请重审

而且,质证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法庭必须依法保障。如果法庭未经质证,就擅自采纳了某位证人的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提出上诉,要求重审。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的证言未经当庭质证能做为定罪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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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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