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

3月4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以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受叶某某所托,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2000余元的价格收买了7套银行卡(每套含开户人银行卡、U盾、开户电话卡、身份号码)。收到上述银行卡后,在使用过程中叶某某发现部分银行卡被挂失并且卡中8万余元已被取走,便找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赔偿损失。陈某某等三人在无法追回被挂失钱款的情况下,先用其身份信息分别办理银行卡给叶某某使用。此外,叶某某以千分之二的提成要求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支付结算的方式提取佣金赔偿其损失。经查,李某某共为叶某某支付结算资金305万元,陈某某共为其支付结算资金500万元。

【以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

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了解到网上追逃的苏某需要找人通过取存资金的方式进行洗钱,便和苏某商议安排邓某到缅甸为其作人质担保和看卡,杨某某组织朋友戴某某、李某、范某某、宋某某以取1万元提成200元的方式为苏某取存资金。截止案发查明戴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苏某取存资金2万元,李某经被告人钟某同意后用钟某银行卡取存资金2万元,宋某某取存资金10万元,范某某取存资金7.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3人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所得资金,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刑事;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戴某某、李某、钟某、范某某、宋某某等7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匿,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审理过程中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因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仁怀法院庭审后将择期宣判。

【以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 祝进金

摄影 祝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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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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