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温泉酒店篇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本案中,a以b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向b公司餐饮部供应食材,原告按其要求向b公司餐饮部供应食材,销货清单、销货明细单上有b公司员工的收货签字,a作为b公司的员工,具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权力外观,b公司也未对a的代理行为提出过异议,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2018年12月28日,b公司与a签订《温泉酒店餐饮部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原告按要求向b公司供应了食材,b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8332.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a自认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货款由其承担,系其对该债务的加入,故应对诉争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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