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取得的房屋夫妻双方能否约定房屋的权属?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依法可以约定该房屋的权属。

【基本案情】

卢某某、温某某于198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卢某某名下。2008年11月22日,卢某某、温某某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房地产权证》是以卢某某的名义登记的,现双方约定为温某某的个人财产,并以温某某的名义登记,该协议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同时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后,该房屋变更登记在温某某名下。卢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财产协议》,不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房屋的一半产权。

婚后取得的房屋夫妻双方能否约定房屋的权属?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小区房屋属于卢某某、温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依法可以约定该房屋的权属。现卢某某、温某某于2008年11月22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已明确约定上述房屋为温某某的个人财产,该协议已办理了公证手续,温某某也已办理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夫妻财产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卢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被温某某欺骗,或对公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书内容存在严重的显失公平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实该协议的签订不是其本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卢某某起诉要求撤销上述协议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房屋的权属应以双方《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准,卢某某主张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离婚继承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三十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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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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