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此解释被隐瞒财产的去向有效吗?

被告如此解释被隐瞒财产的去向有效吗?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于前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位于石景山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由男方独自负责偿还剩余贷款”。离婚后,女方偶然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其中涉及数十万元的存款被转移。于是,女方便委托本律师代为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被告如此解释被隐瞒财产的去向有效吗?

庭审中,本离婚律师按程序要求其说明上述存款的去向。没想到男方不仅不认可自己隐瞒存款,甚至还狡辩说:这些存款在离婚后都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了。

被告如此解释被隐瞒财产的去向有效吗?

对于,男方如此解释存款的去向,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1、上述存款属于在离婚时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离婚时由于男方隐瞒而未被分割,但女方依然对这些存款拥有财产权。2、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在离婚后要独自负责偿还房贷。该约定的意思很明显是指由男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非是用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假设男方真的在用上述存款偿还贷款的话,其行为无疑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男方对存款去向的解释是无效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为其隐瞒、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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