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可以成为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

本文所述律师仅指专职律师。

关于律师是否能够成为企业中的股东或高管这一问题,一直是有着两种不同的声音。

和一些律师也沟通过,很多人都觉得不可以。

我想,可能是因为曾经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然而,该规定现已失效,被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所取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删除了对“律师”的限制规定,仅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限制。而纵观整部《律师法》,也没有对律师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作出具体规定,仅对律师事务所有所限制。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并且,就中华全国律协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来看,也没有对律师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而作出相关处罚规定。

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是意味着律师可以设立公司、出资成为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呢?

于是,经检索,发现还真有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泸州市司法局作出回复:

网友您好,律师可以做企业股东,但在从业期间不能担任企业法人和高管,不能参与企业管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且基于现实中的一些律所做法,比如很多律所的律师在对外简介时,可能都会有投资人这一身份,这也说明律师确实是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的。

律师是否可以成为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

那么,第二个问题:律师能否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呢?在法律层面上,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公司法》并没有对律师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故律师应是符合成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法定条件的。

而《律师法》也没有对律师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因此,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在法律层面应是可行的。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如果这么做,是会存在很大的执业风险。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仅就文义解释而言,虽未明确禁止律师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确乎是给“应当专职执业”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为司法部部门规章,律师应予遵守。并且,在2020年,司法部曾出具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 (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该通知实施日期为2020年6月25日至9月25日,现早已失效。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可以从事以上这些活动,例如,即便有些法院对律师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

但是,在中国,由于律师和律所受司法机关的监管,即便在法律上不会被判承担责任,可如果因一纸行业处罚被吊销律师证,谈何说理?

因此,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可以担任公司的股东外,实不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亦不应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毕竟,如今,在中国,律师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个体,虽无法律层面的限制性规定,但行业规章却依旧可达到法律上的后果。

所以,应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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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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