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非“正义的代言”| 依我之见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非“正义的代言”| 依我之见

(图文无关)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视觉中国/图)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尤其是为其辩护的陈有西律师在一审后发表的千字声明,再次引发对刑事律师职业属性的争论。

和舆论场上发生的很多争议一样,对刑事律师的职业评价从来都是非黑即白的冰火两重。平心而论,过去对律师“以文乱法”的偏见固然有害,但神化律师、将其捧上“正义化身”“私权守护神”“对抗强权”的神坛,也不正确。

律师行业属于服务业,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这一服务业性质从律师职业诞生伊始的古罗马时代就很清晰。律师的首要任务总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和所有其他职业一样,律师也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不是献身于正义女神的神职人员。不会因为拿到了律师执照,就抛弃了吃喝拉撒、七情六欲神圣起来。

当然,道德高尚的律师有对正义的信仰和追求,这和道德高尚的厨子、快递员并没有什么区别。这世上没有任何职业自带神圣属性,律师也不例外。而且,律师在司法活动中,恪守委托人利益优先的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的朴素正义观之间确实存在冲突的可能,确实属于“灰色调”的职业伦理属性。这在法治国家,是公众认知的常识。

比如“律师的国度”美国,律师职业可能出现在各种最向往、最富裕、最有前途的职业榜单上,却和受爱戴、受尊敬无缘。CNN在2019年7月31日根据HARRIS公司职业排行调查排出全美国最受人尊敬的职业分别是消防员、医生、护士、科学家、教师和军人,没有律师。美国社会大众看待律师行业的心情是复杂的,他们不吝于为律师支付账单,欣赏律师的出色表现并给予掌声和喝彩。但是,他们也热衷于揶揄律师,编各种讽刺挖苦的段子。这种复杂的心态与律师职业的复杂职业生态相匹配。

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中,律师注定要扮演“藏污纳垢”的角色。

美国学者马文·扎尔曼的实证研究结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错案率在0.5%到1%之间。这也意味着美国刑事律师为之辩护的委托人中99%以上确实有罪,其中不乏“真正的恶魔”。一旦接受委托,那么律师就必须忠实地履行“恶魔代言人”的职责,并坚持到底。这绝不是一份有道德洁癖的人能够胜任的工作。

因此,公众对律师行业保持公共道德维度的怀疑,事出有因,不应嗤之以“民粹主义”“反智主义”。温斯顿·丘吉尔就直截了当地说“我相信法律,怀疑律师”。怀疑是舆论监督的起点,批评是舆论监督的方式,任何职业都没有免于被批评的特权。

优秀的律师绝不会自诩神圣、正义,而是对职业的“不纯洁”保持清醒的认知。美国著名律师巴里·S·艾伯特斯有一段广为流传的名言:“律师们不能保证自己的纯洁……他有义务研究或采取步骤使自己相信客户所讲的一切,甚至伪证。”这才是律师的日常工作,而不是好莱坞律政片里惩奸除恶、救人水火的正义斗士。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整个系统的协调运作,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一样,都是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就像天平有两个托盘盛放砝码,以及指向刻度的指针。这一系统的任何部件都不是正义的化身,唯有它们协调一致的行动才能准确显示出司法正义的刻度。检察官和律师同为系统的组成部件,何来高下之分?律师不是挑战风车的骑士,检察官身负为受害者实现正义的职责,并不是妨碍司法正义的黑暗Boss。法庭上“各为其主”的控辩对抗,目的在于厘清真相,而不是光明VS黑暗的正邪之争。

总之,律师制度对司法系统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每一名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在代言正义,更不意味律师有免受舆论监督和批评的特权。公共道德的朴素正义观对律师表现的审视、评判,并非多余,而是为游走于光影之间的律师职业系上公共利益的锚,以免他们偏离航道太远。

(作者系历史、经济学者)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关不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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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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