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近些年来,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不断增加,使国家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完善了惩罚诈骗犯罪的规定。

诈骗罪的种类繁多,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也有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第192条集资诈骗罪,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2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195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等等。在这些诈骗犯罪名中,只有诈骗罪是最初是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都是由诈骗罪演化而来。今天就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有四大特征

客体特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近几年,随着诈骗犯罪的复杂化,对其所侵犯的客体也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刑法理论中的传统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对于诈骗犯罪客体的认定,既要注意诈骗罪的历史传统特点,也要重视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所体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在承认传统性诈骗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单纯的事实占有关系,有时也会成为传统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新型的诈骗犯罪行为的事实,则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必然对社会经济秩序也构成侵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诈骗罪犯罪对象包括财物,这种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来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疑应当仅限于有形财物,对无形财产利益的侵犯则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第210条第二款却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这一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这些特定的发票本身显然不是有形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这种利益关系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能涵盖的,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客观特征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诈骗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所谓欺骗手段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编造客观上根本不事实或夸大事实,使人信以为真。其中,虚构事实既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至于虚构程度,则要求必须足以使被害本人发生错误认识并错误的处分财产。

其次,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是人们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了不相符的情况。错误认识的范围只限于能够导致受害人错误的处分财产的有关事实情况即可,不要求受害人对案件有关所有事实都发生错误认识。

其三,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所谓处分财产行为,既包括客观的处分事实,又包括主观的处分意思。受害人的处分,财产行为与其主观认识错误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是因客观上的财产处分行为是由此引起的结果。

其四,受害人与具体的财产处分无需同一人,也就是说,被欺诈受害人与财产处分人是否同一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我国现行刑法中诈骗罪的数额规定,需要正确理解理,犯罪决定与主客观要件统一,诈骗罪的数额需要也应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含义。行为人主观上同时包含有诈骗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或者未达到较大的财产意图,即不管诈骗多少,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按其实际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定性。未骗取的财物或者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小,不认定为犯罪的,一般案违法处理。 行为人在主观上企图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财物,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分文未得或者数额较小,应当认定为266条规定的诈骗未遂。若得财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266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诈骗数额较大。犯罪所得数额巨大的应当认定为266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数额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地只具有诈骗数额巨大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诈骗行为,如果所得财物数额巨大的,应认定诈骗巨额财物。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巨额财物,不应认定为不是犯罪,应当认定为第266条第一款第二种情形的诈骗未遂。

主体特征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依照诈骗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特征

一般认为,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会使他人发生错误认识,对财产作出错误处理,但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一种是间接故意。根据犯罪故意的基本原理,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还是放任,若行为人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追求预期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就是希望。反之,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漠不关心,听其自然的心理状态,其意志因素则为放任。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来看,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综上所述,诈骗罪是一种目的性犯罪,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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