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法院受案范围

黄浦法院受案范围

一、民商事(含金融)案件受案范围

黄浦法院管辖黄浦区范围内的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他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黄浦法院受理本区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下列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外: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黄浦法院受理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申请;

2、黄浦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黄浦区内的执行申请,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本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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