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后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来源:【濮阳日报】

【案情】陈某甲和陈某乙是一对兄弟。陈某甲于2021年7月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马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7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并由其弟弟陈某乙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马某多次催要,陈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马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甲、陈某乙给付申请人马某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陈某甲、陈某乙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马某遂向清丰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承办人按照法定程序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进行依法冻结、查封。但被执行人仍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执行干警多方查询,发现陈某乙名下有一份价值1万余元的保险,随即将其冻结。同时,案件承办人对被执行人陈某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解释了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被执行人愿意主动还清所有欠款,确保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说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失踪,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担保人有还款能力,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若要为他人担保,在担保前一定要对被担保人的资金状况、信用情况、资金用途、经营能力等进行详细了解,对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要明确约定,担保涉及的金额要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切忌碍于面子草率签字,导致超出承受范围,让自己陷入纠纷。

本报记者 宋仁志 通讯员 翟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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