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付款方需要发票的,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给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件发布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尤其是“营改增”政策的调整,对于自然人发生的特殊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特殊政策,允许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特殊应税行为包括;
一、自然人卖房或出租房屋
按照《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两种应税行为,在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自然人出售不动产(实务常见的就是卖房),且购买方不是自然人;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实务常见的就是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不是自然人。
二、自然人提供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代理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自然人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其取得的佣金收入,税务机关可以为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企业属于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企业或旅游企业;
2、企业是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
3、由企业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企业和旅游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即便个人提供上述代理服务,税务机关也不能为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提示:除了上述情形外,在现行的财税政策下,自然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不能给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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