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代表业主

前期物业合同,开发商代表业主招聘物业。物业签合同后代表业主对开发商房产进行前期验收。问题是谁代表监管部门?由此而引发的后果可以说是层出不穷。甚至闹到法院的诉讼,笔者从半月谈杂志看到多达350多万了。请问这是好事吗?有的人会说:这是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还有没有另外的说法呢?我想肯定是有的。他们只是不便在公开场合说出来,写出来。就是说出来,写出来既使是发表了,也难起到一定的效果。为什么呢?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源自英国,是房东(业主)因为是一位女士,出租的房子都被租户使用,而租户并设有爱惜使用,且相互发生的矛盾较多。所以房东雇了一位管家,请他协助管理所有出租的房屋,也就形成了今天的物业管理模式。而现在中国光物业就分了不同模式,有国有的如:廉租房,公租房,政府办公用房。有半产权房如:土地是国家的,地面上建筑又是私人所购买了的叫经济适用房,还有纯商品房和小别墅房,还有几十年前的私有房,集体单位和国有单位的职工住房。在全国来讲,对不同性质的物业,光凭一个条例就能复盖所有的物业码?物业管理的模式能统一吗?请物业的主人(房东)是谁都没有搞清,又怎么能使管家(物业)为房东(业主)服务呢?特别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定,征得业主的同意了没有呢。合同法的规定是当事人在公平志愿的原则上签定合同才有效。那么反问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的合同是不是随着产权的转移到买受人手中而合同效力自动终止呢?而必须与新的房东(业主)在平等志愿的原则下签定服务合同呢?而中国的国情和制度完全是区别西方国家的,一个条例,一个文件,一条法律又可能出现各种解释,又造成了法律的撞车,又因为中国地大物广,行政区域的划分,又给各地符与了地方制定条例,文件,法规的权利。这样就形成了物业管理各种说不明,道不清的乱象。探索中国物业服务发展的道路,解决当前物业和业主的矛盾,是

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件大事,怎样区分物业(住房)的性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定位,对业主委员会的定位,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讲:不能有含糊的概念。建立不同层次的物业服务公司,和建立公益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及集体性质,全体业主性质,及资本性质,和国有性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这不也是在物业改革道路上也值得去实践,探索之路吗?

仅以这篇短文参加比赛的一次偿试。一一笔者:曾宪长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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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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