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钱?这个案例一次性说清了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楚?近日,北京的李某就在租房时因为这一字之差,跟房屋中介公司对簿公堂。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诉争款项性质为定金,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担保。

庭审中,原告李某认为,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赵某一再要求其支付定金,并且双方通话时赵某表示如果不租可以退还该款项,而交纳1000元是“怕该房屋被别人承租”,因此自己支付了1000元的意向金,并在转账时备注为“订金”,此后双方未就租房事宜达成一致,理应退回。中介公司则称,李某支付的1000元为案涉房屋的租房定金,在支付定金后李某表示不承租该房屋,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中介公司不应返还该定金。

法院表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000元是定金还是订金。法院解释,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或者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严格来说,订金并非法律概念。订金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出现违约时,接收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从业务员赵某发送的信息可以看出,中介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的是租房定金,目的是担保该房屋成功租赁。李某转账支付1000元,虽然其备注为“订金”,但随后双方写上了案涉房屋的起租时间,说明双方就租赁合同签订事宜进行了协商。中介公司收款后开具专用收据两联发票,载明收到“房屋定金1000元”,李某收到该收据后并未对1000元系定金提出任何异议,亦表示支付1000元的目的是“怕别人将房屋租走”,因此该款项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案涉房屋的成功租赁。

综上,法院认定,该案诉争1000元的性质为定金,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担保。法院表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李某明确表示不承租涉案房屋,其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定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提示,消费者在预先支付款项的时候,要弄清楚缴纳款项的性质,缴纳款项后务必要对方在相关票据中说明款项性质。同时,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双方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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