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虚拟遗产如何继承,看律师怎么说?

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首次公布了“00后”的遗嘱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00后”立遗嘱总人数共有223人,近一年增长了14.42%;“90后”立遗嘱总人数达到1204人,同比增长80%。与其他年龄段人群不同的是,“00后”“90后”的遗嘱中处理的虚拟财产比较特别: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00后”“9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

假如哪一天发生不幸,这些虚拟账户里的遗产怎么办?该如何继承?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专门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张方舟律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陈栋

手机号可不可以继承?

据报道,2021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有关手机号继承的民事判决,朱女士的父亲去世后,向通信公司申请办理该手机号过户业务,但因她的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无法证明她是唯一继承人,通信公司未予以办理该项过户业务。为了继承去世父亲手机号,朱女士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要求通信公司配合将其父亲生前使用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对于通信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可见,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得以继承。

朱女士的母亲于2015年去世,弟弟放弃对该手机号使用权的继承,朱女士的姥姥不在遗产继承范围,故该号码使用权可由朱女士继承。

虚拟遗产如何继承?

一般而言,网络虚拟遗产包括三类:虚拟货币;用户账号、密码;游戏装备。微信、QQ等社交工具是不少人记录生活的途径,里面记载了生平过往,对家人而言,是一笔宝贵的情感财产。虚拟货币主要是支付宝、微信、QQ等具备“钱包”功能的账号,很多人在上面存储零钱、购买理财产品,价值不言而喻。

除了虚拟货币外,一些账号还有变现的价值。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游戏里的装备、账号不少都是可以转卖的,价值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而五位数或者六位数的QQ号,也可以转卖变现,价值甚至能达到上万元。还有个人运营的网店、公众号、微博大号也都是可转卖的虚拟财产,一个网店甚至可以卖到十几万元。

“平时也会在支付宝或者微信里留一些钱,这些钱的具体数额家人也并不清楚。”海口市民林先生说,意外去世,银行也不会通知家人去取钱,但好歹有银行卡在,也算有个凭证。但如果是微信、支付宝这些虚拟账户里的钱,家人可能并不知道。

现在,微信等软件已不再只是记录生活的工具,而是不少人的理财途径之一,这些新型存款方式不断出现带来了便捷。不少年轻人都开设有此类账户,有些金额还不小,且相当一部分带有“私房钱”的性质,刻意隐瞒不为人所知。

律师说法:网游中的限制所有权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一、以某款游戏为例,《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规定,“您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中产生的游戏数据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腾讯所有,腾讯有权保存、处置该游戏数据。”照此规定,该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数据并不属于用户所有,也就谈不上遗产、继承问题。那么,很多网络游戏中,类似于此类的条款是否有效?

张方舟律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类似条款约定是将消费者对虚拟财产的权利限制于使用权,从而规避服务提供商停止运营游戏、虚拟区域后的赔偿义务,明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在实际购买相关虚拟资产时,游戏、虚拟社区消费界面中的字样也多为“购买”、“获取”,没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相关提示,显然对于消费者起到了很强的误导作用。因此,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属无效。

二、身处网络时代,手机号码,QQ号、微博号、微信号、邮箱账号、网络游戏账号、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这些虚拟个人信息构成了一个虚拟世界的“我”,成为个人的“虚拟财产”,那么人死后这些“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张方舟律师:一般情况下,微信、QQ号等账号本身系实名注册,又被注册人长时间使用,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而非财产属性,根据《网络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账号本身一般无法继承,但是具有大量粉丝的社交账号其实是具备流量变现的商业价值的(包括网上商户、高等级游戏账号等),关于这部分账号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相当的争议。

关于确实属于虚拟财产部分的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已明确提出:“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类型日益增多,《民法典》删除过去对遗产的列举式规定,采取概括式认定方式,将虚拟财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均纳入遗产范围,即老年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由此可知,虽然法律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赋予网络虚拟财产属性,既然具备财产属性,在不考虑相关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可以继承。

三、不少人的微信、支付宝中都存有“私房钱”。假如哪一天发生不幸,这些虚拟账户里的遗产怎么办?该如何继承?

张方舟律师:微信、支付宝里的钱属于财产,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畴,是可以继承的。

继承中应当遵循有遗嘱从遗嘱,无遗嘱地从法定的原则。明确继承人后,继承该部分财产时需要与微信、支付宝后台工作人员联系,经笔者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的销户证明、遗嘱、直系亲属证明等,数额较大的可能需要进行相关公证手续,完成后即可以继承该部分财产。

四、互联网的一些借贷平台所产生的债务,例如花呗、借呗等等,人去世之后还要不要偿还?

张方舟律师:借呗、花呗等平台产生的债务属于金钱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债务,偿还完毕还有剩余的,属于继承人,偿还不完的,则以全部遗产为限进行偿还,无法偿还的不需再偿还。如上述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依旧需要偿还剩余债务。

五、对于“虚拟财产”的处理,律师有哪些建议?

张方舟律师:因为现在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规定很不完善,针对现状提出下列建议:

1、建议不要将过多的现实财产换成虚拟财产;

2、保护好自己的虚拟账号,不要随意借出、租用自己的账号;

3、购买虚拟财产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应的服务协议;

4、购买虚拟财产后,应当保存好购买、充值记录;

5、遇到问题时应尽快与运营服务提供方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可向消协、政府主管部门寻求帮助,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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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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