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逮捕两周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会不会太早?

涉案人咨询:

同一条线上的,我们家属是侦查阶段供出了下线,但是下线在到案14天后就取保出来了(听说对方是通过关系找了办案人员的领导),具体也不知其原因,我们家属35天的时候被下了逮捕,现被逮捕是两周(逮捕前已经退赔3万),想问下这时候去和承办提羁押必要性审查会不会太早?非法经营药品类的,是某医院的处方药,下线是大药房,家属找到药源后转手给药房,获利3万。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一下你。

首先,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很难起到效果。这段话确实比较扎心,说实话,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作用不大,可能家属会觉得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程序,甚至会认为一申请,检察官一发善心,人就释放了。其实不然,真正决定适用羁押刑还是非羁押刑背后的根源在于证据,如果证据指向比较严重,这个时候的辩护策略就是如何降低刑期,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上就是走走程序,起不到什么作用,不能把精力全部耗在这上面。其实,真正重要的是围绕不批准逮捕的证据辩护,而不是程序辩护,这个阶段是要动真刀真枪地围绕了解到的证据去辩护,让检察官觉得证据有瑕疵,往往会因证据需要继续侦查而释放。回归本案,检察官已经下了逮捕决定了,就很麻烦了。不会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决定。有人可能会翻法条,你看羁押必要性就是指逮捕后再次审查,确实,法条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实践中纷繁复杂,一个案件如果要逮捕后再释放,需要多层汇报、多层审批的,除非出现了证据反转,往往很少有检察官会主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自己推翻自己的结论,太麻烦了,而且变动太大,万一人放出来出现什么问题,检察官要担责任的。同时,到法院法官要判实刑,法院还要再次收押,于是会出现,先收押、再释放、再收押的情况,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我办理的700多件刑案来看,逮捕后释放的案件数量一只手都能数的过来,大多的释放是因为发现证据看错了,或者新的无罪证据出现了,或者新的导致从轻的证据出现了。注意,你看我说的三种情况,都有一个核心点——“新证据”,没有新证据去撬动的话,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等同于走走程序,与其把重心全部放到这份程序性文书上,不如通过多次会见涉案人,从证据上寻找突破,无论是现阶段还是未来阶段,都是一种比较理性的做法。

其次,下线取保与你们的案件无因果关系。在你的叙述中,你说到了涉案人供述的下线取保了,你认为他们是找了关系。其实这和关系没半毛钱关系。在链条式犯罪中,下线大多是轻刑处理。记得两年前我辩护过的一起跨国非法经营案,那个案件是非法经营出口转内销的香烟案件,涉案人30多个,最后取保了20多个,这就是链条式案件的基本操作手法。为什么呢?核心就是保证证据链条的稳固性,和刑事处罚的分层性。我一个一个展开说,先说下证据链条的稳固性,很多时候,这类犯罪要把多人捏成一个犯罪共同体,是很难的,因为人多口杂,翻供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很多案件都有律师团的介入,导致案件存在不确定性。往往采取的手法是,先固定下线的口供,通过多个下线的口供去证实上线的犯罪活动,有人会说了,为什么不通过上线证实下线?背后的逻辑是,下线人数多,而上线人数少,上线如果是一人,证实多个下线,一旦上线这一个人翻供,会导致多个下线无罪。而下线多人即使有几个人翻供,但还有一些没翻供的能证实上线的口供,证据的稳固性往往会比较强。这在犯罪侦查术语中叫“螃蟹先断爪子”。有人还会说,这么费劲嘛?答案是的,因为多人犯罪中,往往比较隐蔽,只能通过口供相互印证,口供成了案件的证据之王。很多案件,一不留神,就可能会漏掉一个人,因为审查多人口供相互印证是一件极其耗时、耗力的工作。这东西如果你作为检察官,你还不能交给助理审查,因为到法庭上你会难受,万一漏掉一个,被律师抓住漏洞,案件就会有无罪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多人犯罪案件存在多次退查的情况,因为案卷看着看着,会出现漏掉一个,极其繁琐,没有更好的办法。另一方面,这涉及到一个较为深奥的学术概念,就是“分层处理”,也就是说,一个集团犯罪,虽然都构成犯罪,但处罚要分层次,老大级别的一般是重刑,马仔级别的一般是缓刑。这种”分层处理“的理念,在这两年比较盛行,前些年不是这样的。所以,大多数时候给下线都会轻刑化处理,一般就是先取保。可注意,有时候,个别马仔比老大还猛,犯的罪比老大还重,我就遇到过这类案件,最后会把这个特殊成员单独列出来。一般情况下,下线取保后,口供也往往会更稳定。无论是对案件的处理固定性,还是对法理上的分层理念落实来说,这都是正常处理办法。弄透了原理,大概能解决你的顾虑。当然,个案有个案的特征,不能一概而论,但大致的方向基本类似的。

最后,虽然跟“嘴巴”相关的非法经营确实会从严,但也有一些辩点需要特别注意。药品类案件跟“嘴巴”相关,从法条的字里行间,你能看出来,凡是跟“吃”相关的法条,都处罚的很重。比如,食品类犯罪、药品类犯罪、污染水源类犯罪等。非法经营罪,说到底是一个口袋罪,什么是口袋罪,就是找不到法条对应了,就用这个罪来兜底,因为这个罪有一个另无数法律人士诟病的一个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那你给我说说,什么叫“其他”?于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动不动就把一些创新的经济行为,归为“其他”,比如一些虚拟币类犯罪。但是你如果去掉这条吧,就会导致立法一旦滞后于现实,没法规制一些不法活动。于是,立法者极其智慧地加了个限定条件。违反“国家规定”,很多人读法条时候,认为这句话是一句废话。认为犯罪了肯定是违反国家规定了啊。其实,你仔细品味,会看到立法者赋予这个法条的奥义,注意是”国“字头的规定,也就说,我即使违反你当地政府制定的一个文件,也不能构成本罪,必须是违法”国“字头级别的。换句话说,只要”国“字头的文件不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你就不能套这一条。这就是本案中最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的辩点。当然,一个案件不可能存在一个辩点,具体还要看证据情况。

作者:刘永强律师,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微信号:A18201772677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0 21:46
下一篇 2023-09-10 21:5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