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丧假天数调整、育儿假及弹性休假制度,人社部作出明确答复

对于众多上班族来说,“休假福利”是大家最期盼的一项。虽然正在享受七天春节假期,但很多人还是希望假期“多多益善”。为了让大家享受到更多的“休假福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中也经常关注相关的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98号建议提出“建立错峰休假、弹性休假制度”;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22号建议“出台涵盖所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相关规定并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07号(社会管理类135号)提案里涉及到了“育儿假”……近日,来自人社部官网的消息显示,针对这些建议、提案人社部经商相关部门均作出了具体答复。

关于婚丧假天数调整、育儿假及弹性休假制度,人社部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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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

针对“建立错峰休假、弹性休假制度”的建议,人社部答复: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职工每年可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多年来,人社部积极指导推动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法规规章,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人社部开展的部分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休假比例逐年提高,从2012年的三成逐步提高至2018年的六成。

关于“错峰休假”的建议,人社部将在指导各地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错峰休假”“弹性休假”等灵活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时,充分考虑具体建议内容,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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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婚丧假天数统一调整

针对“出台涵盖所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相关规定并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的建议”,人社部则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和路程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职工特别是岳父母或公婆治丧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该建议有利于缓解处理亲属丧事的压力,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

据了解,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在婚丧假的基础上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也规定“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目前,人社部正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主要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明确婚丧假适用主体范围。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则,明确各类企业主体都应平等履行相应义务。明确婚丧假天数标准。对婚假和丧假的天数统一予以调整,并统筹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未依法落实规定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明确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覆盖范围。

下一步,人社部将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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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这个暂时还没有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07号提案中涉及的“育儿假”,人社部表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设立“育儿假”。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外,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并明确工资待遇照发。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除享有115天休息日、节假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的带薪休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育女职工的休假时间。

下一步,人社部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积极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奖励政策。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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