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被“坑”该如何维权?|22日上午导报“律师来了”开通热线,欢迎拨打咨询

遭遇涉老诈骗,落入消费陷阱,老年人如何维权?子女拒不赡养,老人该怎么办……重阳节将至,导报“律师来了”法律团队将开通老年人权益相关问题法律咨询热线,为读者解答这些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

近年来,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与老年人维权有关的案件。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其中,有的老人遭遇网络诈骗,被骗光所有积蓄;有的老人遭遇民间借贷纠纷,将一辈子积蓄借给他人,对方却拒不还钱,导致无钱养老;有的老人因为子女拒不赡养,老无所依,只好告上法庭;还有的老人因为将房产赠给子女后反悔,为此和子女对簿公堂。

近期,导报“律师来了”栏目热线也陆续接到不少和老年人权益有关的法律问题咨询。有人咨询“子女拒不赡养、遗弃老人该当何罪?”“辱骂殴打老人涉嫌什么罪?”还有人问“以房养老,居住权如何保障?”……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导报将开通咨询热线。10月22日上午10:30—11:30,您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栏目热线电话0592-2960996进行咨询。另外,您 也 可 以 发 送 问 题 到812885838@qq.com 邮箱,导报律师将尽快把最专业的解答回复给您。

本期掌线律师

●许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革厦门市委社法委委员、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在政府法律事务、公司商事、企业顾问等领域有丰富执业经验。

●林黎晖: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厦门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提案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第七批五星级志愿者。

●高河彬: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厦门市中山路公益法律服务驿站志愿者。热心公益,社会责任感强,擅长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

●陈奇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热心公益,倾心维权,常年为广大网民提供法律咨询,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林毅彬: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科班毕业,社会调查记者出身,曾有15年新闻从业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执业范围涵盖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不良资产、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和刑事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

典型案例1

将老人“扔”托老院,不管不顾不交费,两儿子被告上法庭

老年人被“坑”该如何维权?|22日上午导报“律师来了”开通热线,欢迎拨打咨询

瘫痪老人寄居托老院三年,两儿子拖欠费用不管不问。在重阳节来临之际,厦门同安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涉及老年人赡养问题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将瘫痪母亲送托老院

两儿子从此不管不问

吴某育有吴甲、吴乙两个儿子。吴某目前左边身体瘫痪、左脚无法弯曲、左手弯曲无法伸直,24小时卧床,可以通过语言交流,但无行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

2017年12月5日,吴甲、吴乙与厦门某托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由该托老院向吴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后,吴甲、吴乙仅支付首月护理费,后续费用拖欠未支付。托老院多次通知吴甲、吴乙支付托养费用,但吴甲、吴乙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

托老院负责人说:“我们通过派出所联系了吴某的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都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接走老人。吴某的丈夫我们联系不上,派出所联系他之后,他多方推辞也不来接走吴某。”

无奈之下,托老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吴某、吴甲、吴乙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并通知吴甲、吴乙接走吴某,但均被拒绝。

法院判决后仍拒履行

法官回访劝说促化解

为此,托老院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甲、吴乙与托老院自愿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养老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吴某仍居住在托老院,托老院亦继续提供养老服务,可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吴甲、吴乙仅支付首月护理费,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后续费用,托老院有权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吴某继续居住在该托老院已缺乏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吴甲、吴乙在合同解除后应将吴某接出。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3日解除;吴甲、吴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吴某从托老院接走。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基于家事矛盾需妥善处理的原则,在判决生效后对吴甲、吴乙进行劝说和警告,最终促使吴甲、吴乙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吴某接回家中赡养。

典型案例2

老伴去世儿子不尽孝,老太告上法庭,拿回已放弃遗产

老人将老伴遗产都给了儿子,儿子却未能尽孝。这种情形,养老应该如何保障?老人先前放弃继承的遗产,还有反悔的余地吗?此前,厦门海沧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据悉,王老太与老伴育有一子二女,几年前老伴过世后,王老太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之后村子被征拆,老伴名下房屋因拆迁获得300多万元拆迁款和一套6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当时,王老太说服两位已出嫁的女儿,主动放弃三人的继承权,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并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

然而,王老太没想到的是,随着自己年岁渐长,生活越来越不便,竟遭遇儿子“变脸”:自己被单独留在老屋无人照顾,后来女儿把自己接走后,儿子也不来探望。为此,王老太将儿子告上法庭,以儿子未履行承诺的赡养照顾责任为由,要求作废原先的放弃继承公证,自己应享有拆迁权益相应的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在王老太的预期中,其对放弃继承后的生活状况的认知为跟儿子一起生活,由儿子养老送终,这也符合王老太的年龄和认知水平。放弃继承时儿子也在现场,其对王老太所述并未有异议,说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共识。现王老太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儿子一起生活,其生活和赡养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王老太的预期亦不可能再实现,作为年过八旬的老人,有获贴身照顾的切实需要,因而坚持要将属于自己份额的钱拿回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法院认为应尊重其意愿,故王老太反悔放弃继承的事由可以成立,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继承,对王老太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针对拆迁利益,王老太可享有80万余元;剩余拆迁款项及预留的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由儿子享有。驳回王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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