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咨询,她与前夫于2012年10月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现在孩子进入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缴纳学费、校内住宿费等费用外,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李女士因此多次要求前夫支付上述费用,但对方一直拒不支付。
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上大学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年的普遍选择。虽然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义务支付该部分费用,但就我国传统习惯和绝大多数家庭选择而言,没能经济独立的子女就读大学的费用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支付已成为一种惯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的界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做出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而本案中,李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孩子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做出的合理安排,且李女士为达成离婚协议而自愿承担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义务,并免除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这也可视为李女士为争取到孩子的大学学费和婚嫁费用而在其他方面做出的让步。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陈晓明律师
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主任,商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商丘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商丘市律师讲师团成员,商丘市外侨办为侨服务站站长。先后被评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商丘市三八红旗手、商丘市司法局先进党务工作者、商丘市司法局优秀党员、商丘市司法局先进工作者、商丘市司法局预防青少年犯罪先进个人、首届光彩杯商丘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十佳辩手、商丘市2016年度影响力女企业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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