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谈谈夫妻忠实义务的制度与隐私权的让渡

夫妻之间并非完全排除隐私存在,当一方因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而在维护其合法知情权过程中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时,若肯定个人隐私权对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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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需要存在一个必要的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是不得有任何宣扬、丑化的行为且侵犯隐私的内容不得与维权无关。

至于具体的认定标准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

因此,肯定夫妻隐私权对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作出让渡对平衡二者之间的界限,保障夫妻个人隐私也有所考虑。

我国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研究相较于国外来说时间尚短,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运用也不够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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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外许多国家都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国外好的经验,我们应当予以借鉴。

本章主要通过对外国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对比研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而为夫妻隐私权如何让渡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提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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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系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尊重、忠实、救助以及扶助的义务。”法国法律将夫妻忠实义务明确规定为男女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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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国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要求也远高于其他国家,夫妻忠实义务不只是对身体忠诚的要求,还包括对精神情感上的要求。

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判例上,还出现了将在网络上搜索色情信息、在婚姻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等行为也纳入对配偶的不忠实的情况。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对方存在过错且一再拒绝承担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时,可以据此诉请离婚或请求别居。

另外,因遭受婚姻背叛而在情感上受到打击和伤害的一方,还可依据法典的第212条和第1382条请求对方承担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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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还可以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中止妨碍之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国判例还承认夫妻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解决忠实义务冲突问题。

法官允许无过错方配偶原谅对方的不忠实行为,以及对双方都有过错等情况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性进行责任的抵消或减免。

另外,还承认过错方配偶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向相对方支付或允诺支付财务的行为。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是双方互负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二是双方互负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幸福的义务、三是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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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166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代表对方以对方的名义去处理普通的家庭事务。”第169条还对夫妻之间的婚姻共同生活作出了保护。

其规定在一方未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据此诉请法官对没有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一方作出训诫并督促其履行婚姻义务。

在训诫没有效果时,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强制措施来维护婚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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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学者将忠实义务解释为全面的、无条件的忠诚,它不仅包括性的、感情的、精神的忠诚,还包括经济领域的忠诚。

从而使夫妻双方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避免婚外人际关系干扰到夫妻的生活共同体。

因此,根据法典的内容规定,夫妻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考虑到配偶的利益并自觉加以维护,进而维护夫妻共同体的利益。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分为联邦制法律和各州自己的法律,而婚姻家庭法就属于各州的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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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州立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都经历了一个从不重视到逐渐完备的过程,即从传统法上认为夫妻属于一体、不分你我、豁免夫妻之间的诉讼行为到承认夫妻之间的个体独立性。

即使是夫妻也应当认可彼此之间平等独立,允许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诉讼,赋予了配偶之间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违反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在对无过错配偶的救济上美国的对应措施也较为完备,不仅对于夫妻之间的侵权作出规定,还对婚姻外第三人的侵权规定了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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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使对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无过错配偶方可据此诉请离婚并可申请损害赔偿。

法律同时还肯定了受害一方配偶有权向婚姻外第三者请求赔偿。但是如果存在受害一方配偶也有过错或者有纵容、诱惑行为的。则其不能因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诉请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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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我国夫妻隐私权作出让渡的启示

综合以上国家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可知,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或以立法形式或以判例形式都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明晰,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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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民法典只是将夫妻忠实义务简单规划为一项原则性要求,对于概念界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界限等问题未做详解,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以此条款解决现实问题。

据此对我国夫妻隐私权对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作出让渡的启示为:根据《法国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扩大解释。

在法律上肯定夫妻一方的刻意隐瞒威胁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时,将其视作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因此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在特定的婚姻家庭领域内夫妻隐私权让渡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的立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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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当一方感知到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以及自身的合法知情权益面临威胁时,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而侵犯到另一方的隐私权时,可以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使个人隐私权作出让渡。

另外,还要在立法上对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作出详解,不仅对二者的概念、具体内涵以及权利义务等作出专章解释。

还要对二者之间的界限与冲突规制作出列举式说明,同时为规避漏洞问题,在列举具体内容时设置“兜底性条款”,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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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一方很难在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获得损害赔偿,还可能因为侵犯隐私而遭到反诉。

据此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补救措施,例如以上三个国家都承认对婚外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认可婚内过错方与婚外第三方的共同侵权。

其次,在处理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的冲突时,法国和瑞典给我们的启示是:夫妻一方可以在不诉请离婚的前提下请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予以损害赔偿或者提出中止妨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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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将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冲突以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

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可以通过约定的违约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节约司法成本;另外,还允许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一方对无过错方允诺财务以折抵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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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建相关立法规定

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与夫妻隐私权作为一种存在于特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应当在专门法中有所体现。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二者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我国的人格权制度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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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立法内容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发生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立法上的具体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二者的具体规定,可以增强二者在发生冲突时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将隐私权与知情权列入到宪法的保护之中,修改宪法中现有的条文,以切实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当二者冲突时也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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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对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以合理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婚姻合法知情权益。

对于何为夫妻忠实义务?何为夫妻隐私权?二者的边界、外延、表现形式、责任后果等均应有所体现,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再次,可以通过使用“兜底性条款”的方式对法律明确列举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外的其他可能性行为管制提供法律依据。以最大程度解决法律滞后问题。

最后应在法律上明确肯定婚姻家庭领域内夫妻隐私权对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作出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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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夫妻忠实义务的单条可诉性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同时实现该条的单条可诉性。在现实婚姻纠纷中,除却重婚以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类情况。

精神出轨他人、对配偶隐瞒自己的疾病、对配偶隐瞒财产状况等其他的属于一般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构成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伤害。

即使程度较轻,但也不可否认伤害的客观存在,如果驳回这些行为的合法求偿权,对无过错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与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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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作为可以申请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配偶方可据此请求离婚。

另外,忠实义务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也应当具有其该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夫妻忠实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在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也可以凭此条起诉。

承认该条的单条可诉性,从而确保对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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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技术,针对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关系以及夫妻忠实义务等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实行“从粗到细”的立法调整。

摒弃原本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法条和笼统宽泛的描述,减少概括性的描述。

尽量使用列举式规定,将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与夫妻隐私权的冲突类型和规制以具体化的立法技术描述出来,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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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当前的立法篇章安排也存在瑕疵,法律规范较为混乱,这也是导致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所在。

可以分别定位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将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有所区分,加强法条的结构逻辑关系。

并将夫妻忠实义务与夫妻隐私权的相关规范归于夫妻关系一章并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是制度化、体系化的要求,更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和防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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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婚内停止侵害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方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作为一种特殊身份权,可以参照该条文,对该条文作出扩张解释。

因此,夫妻一方的合法知情权益因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忠实义务过错方和婚姻外第三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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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与夫妻隐私权冲突可以看作是一种侵权责任形式。

传统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包括以上所说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但是也可以创设一些新的特有的责任形式,例如肯定夫妻之间的赔礼道歉、承诺一定形式的财产赔偿来解决矛盾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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