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法丨侵占公司财产又返还给公司构成犯罪么?

2019学法丨侵占公司财产又返还给公司构成犯罪么?

行为人将公司公款据为己有后又退赃,行为人还构成犯罪么?

观点一:王某以“使用出差经费”为由领取公司款项10万元,又指使他人虚开发票10万元冲抵上述款项,后来因有人举报,王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返还1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

观点二:王某在已经占有10万元出差经费的情况下,虽然公司有人举报,但是相关调查组并没有介入调查,王某客观上能够继续占有该10万元。王某由于担心事情暴露,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把10万元退回公司,应该属于犯罪中止。

观点三:王某以“使用出差经费”为由,通过会计领取公司款项10万元。而王某未将10万元用于公务,而是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冲抵10万元公款,其职务侵占行为已实施完毕,属犯罪既遂。王某因公司职工举报,担心其罪行暴露而将10万元退回公司,仅属退赃。

那么到底哪个观点正确呢?

法律的规定是: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中止表现为,行为人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犯罪的进行,即“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表现为,行为人在自己认为不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得逞(犯罪结果未发生)而停止下来,犯罪既遂是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是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经着手的是犯罪未遂,尚未着手的是犯罪预备。

结论

王某以“使用出差经费”为由,通过财务领取公款10万元,后又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冲抵10万元公款,10万元在此时此刻已经被王某完全占有控制,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王某职务侵占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所以,王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文丨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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