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以个人财产还债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以个人财产还债吗?

一人公司就是由一个人设立的公司,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们通常说的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面的一人股东,不仅包括自然人,其实也包括法人。

法人不仅是包括公司,还包括《民法总则》第76条,87条,9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各种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以个人财产还债吗?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以个人财产还债吗?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没有约束,虽设立门槛低,但是法律要求所承担的责任相对更高。要分清个人和公司财产,必须建立清晰的公司财产账目,对公司的支出、收入,予以详细的记载,不能以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要保持个人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的独立。

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被诉的同时,一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使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功能丧失。

简单的说,就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他不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与个人之间的财产是完全独立的,那么他就要对公司的全部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很多公司都难以做到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资产独立,就更不用说,随意性非常大的一人公司了,所以当一人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起诉的时候,通常都会将个人股东列为共同的被告,或者在执行的过程当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以个人财产还债吗?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够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呢?

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一人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按照规定,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

二、公司财务支付,资产的权属要明晰

一人公司必须与股东划清财务支付,财产权属的界限,除公司依法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之外,股东不能在公司支取费用,否则,可能构成侵占公司财产。另外,一人公司应当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要将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作为公司对外收款,结算的工具。

三、需要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

一人公司在选择经营场所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股东自己的房产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或者租赁房产,来作为经营场所。

四、每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要做审计

按照公司法第16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年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依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综上,你现在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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