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根律师: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究竟什么时候做?

在工伤和人身损害案件中,伤者及其家属很关心一个问题:受伤后究竟什么时候去做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赔钱多少。老板通常会告诉他们,要出院后六个月或者三个月,搞得人一头雾水,十分纠结。

有的伤者及其家属觉得要这么久,自己都完全恢复了,还怎么鉴定?还有的伤者担心夜长梦多,老板跑路,就在医院住着不走,等着立即解决,事实果真如此吗?

先说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很清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鉴定的时间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并非六个月或者三个月。

不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条件是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要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因为很难证明自己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一系列程序走下来,三至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是完全可能的。

再说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主要是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非工伤原因引起,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比如受伤后,可能引发并发症、后遗症,尤其是影响了神经系统、 视听系统、关节功能,涉及毁容等情况,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宜迟不宜早,早了反而可能造成鉴定等级偏低,不利于保护伤者利益。

因此,鉴定时间并非确定的三个月、六个月,也并非越早越好,主要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灵活确定。

之所以有三月、六月之说,也是司法鉴定操作指引里,以受伤时间为起算点,经治疗到伤情趋于稳定的大致期间,却被不懂装懂的人以讹传讹,当成什么出院后三月、六月,忽悠更加不懂的人去了。

王仁根律师: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究竟什么时候做?

作者简介

王仁根,执业律师。前媒体人、作家。发表作品众多,有新书即将出版。代理首起刑事案件作无罪辩护即取得成效,代理多起民事案件在审前阶段便达到效果,获得当事人良好评价。现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宜宾市叙州区义工联合会法律专家团成员。

常接受媒体专访,点评法律热点事件。《让律师把话说完天不会塌》、《法院移送的路要走多久》、《我做律师这一年》等作品获读者共鸣点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通过撰写普法文章,制作普法音(视)频,向社会大众传播法律常识,目前已发表100余(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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