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费争议需要更权威的法律解释

一年一度的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来临,女职工们依法可以享受半天休假。然而,实际上这法定的半天休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的单位女职工可以休假,有的单位则不放假,而且还存在一些妇女节当天下午仍在上班的女职工未能获得加班工资的情况。

根据某地人社厅做出的官方解释,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所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并非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来自官方的这些解释显然并不能消除女职工们的疑虑。笔者查询了我国于2013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在这个办法中,规定了妇女节和青年节属于部分公民节假日。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显然,《办法》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假什么情况下不补假,并未就女职工和青年职工那半天假日上班算不算加班做出明确规定,某地人社厅所作的解释似乎于法无据。

针对休息休假的规定,理应上溯更高级的法律,为理解下位法获得法理和法条依据。我国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一章对加班工资计算做了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正常加班的应当给予不低于150%的工资,周末加班的应当给予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应当给予300%的工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只是对是否补假做了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上位法,则是对加班报酬做了规定。

按照一般对节假日的理解,不管是全体公民的假日还是部分公民的假日,都属于法定假日。妇女节和青年节都规定了半天休假,这是女职工、青年应享的权利。有的单位不放假,也不算加班,于理于法都说不通,相关法律对此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针对部分公民休假权的劳动保障问题,应当有更权威的法律解释。否则法定假日就得不到落实,对那部分公民而言这样的假日可有可无。

从立法本意来说,给予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专门的节日和假日,是对妇女和青年权益的保障,然而,现实中相当多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并没有享受到这份关爱。针对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包括广大普通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规定,都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高度作出权威解释。而针对女职工和青年职工节日上班到底算不算加班,要不要付加班工资,应该从权利优先的角度确定法规修订的原则。不仅要确定放假时间上班属于加班,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节假日计算加班工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休假制度,保障这部分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法律权威。□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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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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