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凯伊·舒勒案为例:探究在第三方情况下的律师责任范围

文丨有方

编辑丨有方

凯伊·舒勒案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警觉。它被解释为极大地扩大了律师对第三方的责任范围,并预示着对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大的监管干预。

在某些方面,这种解释是准确的。凯伊·舒勒的诉讼至少是对法律行业的一个“警钟”,这表明律师应该更加关注他们在交易和监管事务上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以凯伊·舒勒案为例:探究在第三方情况下的律师责任范围

凯伊·舒勒案背景

纽约凯伊律师事务所于1986年被聘请代表林肯储蓄和贷款协会,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打交道,负责银行委员会检查林肯的账簿和账户。

林肯公司由查尔斯·基廷控制,他是一位来自俄亥俄州的金融家,在20世纪80年代组建了一家大型投资企业。基廷决心要把协会作为一些非常雄心勃勃的房地产开发的融资工具,在这些方面,他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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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涉嫌过度扩张,向内部人士或附属机构发放不当贷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不当巨额贷款,评估或抵押品不足的贷款,与其他有扩张意识的利贷发放不当互惠贷款,以及不充分或伪造的贷款文件。

凯伊·舒勒承诺为林肯辩护,这次案件持续了好几个月。最终,银行董事会以监管机构的身份关闭了协会,并以存款保险公司的身份,吸收了林肯的大部分损失,总计数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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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的监管职责随后移交给了储蓄监管办公室(OTS),这是一个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实体,对贷款行业拥有广泛的权力。

此外,1989年,国会颁布了《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执行法案》(FIRREA),对该法案所涵盖的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这些组织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和其他顾问,施加了新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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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OTS对凯伊·舒勒和该事务所的某些个人律师提起诉讼。通过强制执行,该机构强制单方面扣押了该公司的账目和应收账款。诉讼开始三天后,凯伊·舒勒达成和解,同意支付4100万美元作为金钱赔偿。此外,该公司的某些个别律师同意限制他们未来在银行领域的业务。

律师协会对凯伊·舒勒案的反应

这一案件在几个方面引起了律师协会的焦虑关注。一个简短的总结是,凯伊·舒勒案本身并不涉及将律师的民事责任扩展到第三方。该案件涉及政府要求的监管制裁,其性质为民事处罚或行政赔偿。因此,这种处罚类似于纪律罚款,以代替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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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凯伊·舒勒事件很可能会扩大律师的责任。首先是对客户有管辖权的未履行对客户的专业职责的监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扩大这些职责的范围。

然而,如果这种延伸随之而来,它们将源自凯伊·舒勒案之前存在的法律,或源自国会发起的法定和监管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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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师事务所应该不太关注无监管机构的可能性,而更应该关注法院和立法者认为什么是律师适当的法律和道德责任。要理解这一点,就需要重新审视现有法律对律师有关客户和第三方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交易律师对第三方的责任

一、道德规范规则和法律规则

许多律师协会成员似乎认为,只有律师犯有协助和教唆客户欺诈的罪行,他才会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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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信念可能源于这样一种假设,即管理律师的规范只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可以找到。而交易律师不能在犯罪或欺诈行为中肯定地向客户提供建议,更不能进一步提供建议。

目前在大多数州生效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相关条款是规则1.2,其中规定:律师不得建议客户从事或协助客户所知道的犯罪或欺诈行为。旧的职业责任示范守则DR 7-102(A)的相应规定也具有同样的效果。根据这些规则,促进客户的犯罪或欺诈确实是一种纪律违反。

然而,纪律规则只是管理律师法律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律师可以对协助或教唆犯罪,包括欺诈罪承担责任。律师也可以按基本相同的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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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这种责任的基础并不是违反职业道德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本身并不构成刑事或民事责任。相反的,律师在犯罪或欺诈行为中协助客户的责任是根据刑事、侵权和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产生的。

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律师对第三方的责任的问题并不是根据道德准则来决定的。事实上,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也是如此。因此,在确定律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有必要超越道德规则,超越普通法和管理律师的相关实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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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各种情况下可以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基本命题经常被误解,因为律师们认为职业忠诚度只针对客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真的,因为除了客户之外,任何人都没有承担任何职业忠诚的义务。

然而,对客户的忠诚义务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履行。

这些“法律的界限”包括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三个一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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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律师协助客户的行为对第三方构成了法律错误,则可能会导致责任。

第二,如果律师对第三方承担了特定的承诺,通常是通过明示或默示合同,就会产生责任。

第三,可能因未履行法律特别规定的,有利于第三方的保护义务而造成责任。

三、协助客户对第三方违反义务的行为

在协助客户进行交易时,律师是一名代理人。称律师为代理人,既是对职能的描述,也是指律师受代理法原则管辖的事实。根据代理法的原则,代理人不得在委托人明知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提供物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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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师不得协助客户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重大的虚假陈述,因为这构成了作为客户欺诈的共犯。

同时,律师也不能帮助对第三人负有受托责任的客户违反该信托。最明显的情况是向已知挪用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提供援助。

这种责任的变化,是规定律师有义务不协助客户的其他代理人对客户犯错误。这种情况最明显的例子是“公司的律师允许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对公司客户犯下错误。”这不是一个对第三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是对客户因未能阻止第三方对客户的错误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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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公司的律师有时会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是他们的客户一样进行,所以考虑到这种变化是明智的。

四、对第三方的合同责任

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律师经常被要求就其当事人的事务向第三方提供意见。这种意见被称为第三方意见,特别是由美国律师协会的商业法部门采用的“西尔维拉多”标准。该意见可以处理各种问题,如标的客户的公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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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由标的当事人的律师提供,因为该律师熟悉所处理的事项或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必要的调查的过程通常被称为“尽职调查”,意思是律师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时必须采取合理的努力。

律师在该意见中的义务是与第三方处理承诺中规定的事项,就这些事项,合理称职的律师将进行类似的调查和分析。在具体情况下,并根据公认的专业能力标准,善意地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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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可以是一个特定的一方,如贷款人或承销商,或一个指定的一方团体,如证券的最终购买者。如果收件人是完全不确定的,由于法律规定施加不确定责任,通常不会产生法律义务。但是,如果代表第三方进行的谈判情况充分,将指定律师意见的明确收件人,其结果是对第三方的法律义务。

类似的责任通常是通过和解。例如,对损益大灾难的“清理”,包括对损益交易中未达到合理谨慎标准的第三方意见的律师承担责任。可以注意到,这一责任的概念也早于凯伊·斯科尔案,并建立在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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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第三方的特殊义务

除了不对第三方进行欺诈的义务和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承诺的义务外,律师对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也比较狭窄。也许唯一安全的概括是,这些情况涉及到律师和第三方之间的某种信托关系。

可以认为,律师与因对律师的“信任和信任”而产生的第三方有信托关系。与第三方的“信任和信任”关系的概念与律师角色的某些版本非常不一致。律师角色的一个版本是,没有责任欠任何人,除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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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信任和信任”的概念是如此无定形,律师可能不确定是否关心第三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法律原则下,“信任和信任”的关系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和期望来定义的。

所以,律师可以解除似乎对律师承担不当责任的第三方的滥用职权。而被强制承担信托责任的案件涉及到律师,他们传达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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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的信托义务是OTS在对凯伊·舒勒公司的诉讼中所考虑的一部分。在笔者看来,凯伊·舒勒并没有明确地涉及到这种义务。然而,这种义务可以连贯地制定,并在此基础上可以公正地强制执行。

最基本的想法是,政府机构是其他利益集团的代理人,律师可能对他们负有信任和信任的义务,特别是银行的储户。当律师承诺直接为其他利益或代理代理时,这种信任和信任义务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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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种信任和信任的义务包括传达任何必要的信息,以便允许接受者就有关问题作出合理决定。

六、具有对客户履行道德义务的第三方资格

律师责任的另一种延伸可以被认为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其基本思想是,代表公司实体的律师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可以由该实体现有管理层以外的人合法地执行。

也就是说,律师向公司客户提供合理谨慎和称职的建议的义务,可以由对该客户具有监管权力的政府机构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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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种方式来说,这个命题显得新颖而激进。然而,如果从公司法的更大的法律背景来看,它似乎就不那么激进了。

现行法律承认,继任的公司管理可以将法律责任强加于公司律师未能提供合理的谨慎和称职的建议,即使有害的交易是在事先管理的要求。而现行法律的公平暗示是,公司股东可以维持一个衍生诉讼,寻求执行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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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会已经对金融机构的律师采取了这样的措施。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执行法案》将银行机构的律师定义为“关联方”,并就对其客户的责任向政府负责。法令规定:“机构关联方”是指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控股股东等。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律师对其客户负有公法义务。并且公司的律师对公司有股东强制执行的义务。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律师来说,公司是客户,是现行法律的。因此,企业管理是一个“第三方”,当他们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其利益必须处于从属地位。凯伊·舒勒案则唤醒律师对这一点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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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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